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shuanglilaw.com/bbs/index.asp) -- 黄献华律师专栏 (http://shuanglilaw.com/bbs/list.asp?boardid=20) ---- 打官司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http://shuanglilaw.com/bbs/dispbbs.asp?boardid=20&id=5289) |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3-11-6 22:30:34 -- 打官司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打官司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问:公民下落不明怎么办? 答:公民下落不明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宣告其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没有任何音讯,生死不明。 (2)经过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亲属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失踪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申请人应向失踪人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以后,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或无音讯的,确认下落不明人失踪,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2) 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或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财产总值为限。代管人有权替失踪人收取债权。 (3)代管人应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方式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
问:提起民事诉讼在时间上有限制吗? 答:提起民事诉讼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规定。法律上的时间概念叫诉讼时效,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丧失了胜诉权。诉讼时效一般分为几种: 1)一般诉讼时效 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都应适用的一种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最长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当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超过诉讼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如果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已经超过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的,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打官司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问:诉讼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时,还能打官司吗? 答:当诉讼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当事人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经人民法院确认该当事人下落不明后,采取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和出庭通知。公告期为60 天。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果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仍未出现,法院即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安排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判决书仍以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为上诉期。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可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当事人未上诉的,该判决书生效。
问: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同一诉讼有几个被告,而住所地又各不相同的,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下列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由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五、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六、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八、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九、因继承发生纠纷,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判决生效后不服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答:一、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并且缴纳上诉费。在上诉期内未按规定提交上诉状或未经法院批准而拒不缴纳上诉费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二、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从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终审判决不服,可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执行。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的,可依法裁定暂时中止原判决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问:判决生效后,一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答:当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义务或者逃避履行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为: (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2)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问: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答: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如下三类: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
问: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的,它的成立和解决都同刑事案件紧密相连: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问: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 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共有五种形式: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 (1)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收讯问的一种方式,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4)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5)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