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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3-15 16:14:46
--  加强民意沟通 增进司法和谐
加强民意沟通 增进司法和谐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5日 09时30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中伟    
 
  2006年8月分设建院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积极畅通沟通渠道,扩大民意沟通范围,提升民意沟通质量,增进了司法和谐。

  一、畅通民意渠道,形成良性互动

  民意是社会民众的共同意愿和意志,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体现了对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追求。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新时期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一)运用网络手段,收集反馈民意

  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在法院互联网站上公布了院长邮箱,并开通了少年法庭博客和网站信访答疑,公开收集当事人的投诉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重视院长邮箱的办理。对群众信访“有理推定”,认真分析群众通过电子邮箱和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及时从中发现案件质量、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申诉审查、立案再审、督促办理等措施,确保了当事人投诉有回音,问题反映有落实,2009年1—8月院长邮箱收信 339封,回复率100%,院长批示交办92件,确保了冤情有处诉、正义能伸张、矛盾不积累。

  率先开通少年法庭博客。重庆五中院,针对青少年群体易于接受网络教育的特点,在法院外网网站链接开通“少年法庭博客”,积极探索创新少审工作延伸方式,成为中国西部地区第一个专门针对少年法庭开设的官方博客,市高法院钱锋院长专门为博客的开通发来了贺信。该博客集网络优势和辖区审判资源优势于一体,具有博客内容权威,公开互动,维护更新及时的特点。开博以来,博客点击人数达13463人次,成为了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网络沟通平台。重庆五中院还专门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信访留言簿,回复网民各类咨询559条,及时为网民答疑解惑,提供诉讼指导,增进了与网民之间的交流。

  (二)广泛听取民意,保护法定诉权

  民意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应建立并具体体现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庭审、判决和执行的全过程。

  妥善处理敏感案件。重庆五中院针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组织法官到案发地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真实看法;对情感伦理色彩浓厚的案件,主动深入基层考察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对企业破产、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涉及的民生案件,法官积极听取工会、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意见;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法官认真听取老龄委、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的意见,自觉将民意运用到调解工作中,把民意作为促进调解的有利因素,实现民意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确保民意在司法审判中有反映、有体现。

  认真落实判前释明与判后答疑。重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切实在诉讼过程中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和判决说理性,通过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以群众听得懂的通俗语言释疑解惑,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可接受性。重庆五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采取多渠道同时送达方式解决涉外送达难问题,并耐心指导当事人办理域外诉讼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缩短诉讼周期。刑事审判第二庭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对象和事实,在判前释明与判后答疑工作中,注重与未成年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感交流互动,使严肃的庭审变成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和人生哲理课,努力挽救失足青少年,收效较好。

  妥善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2009年3月,建立了信访岗位轮岗工作制度,审判业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审判长轮流到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窗口工作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信访案件。扎实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专项活动,对市委政法委交办的16件重点信访积案及重庆五中院摸排清理的22件重点信访案件均逐案落实“四定一包”措施,对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带案下访,切实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2009年1—8月,共处理群众来信988件,接待来访群众102人次。精心制定群体性纠纷处置预案,积极通过协调方式化解因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劳动与社会保障引发的群体性案件,没有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

  (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固定联系制

  重庆五中院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固定联系制度,通过约见代表和委员、接受询问、邀请旁听案件审理、聘请司法监督员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与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联系渠道,丰富联系内容和形式,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更加理解和支持。2009年1—8月,重庆五中院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来院旁听案件庭审、征求意见等40余人次,广泛听取代表委员们对庭审及法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重庆五中院认真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并公开承办人姓名、责任部门名称,积极接受监督,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达到了百分之百,督办联络工作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充分肯定。

  (四)加强法治宣传,增进公众理解

  2009年6月,出台了《关于新闻发布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和规范了法院新闻发布工作。2009年1—8月,重庆五中院被媒介正面宣传达200余篇,新闻稿件被人民法院报采用15篇。联合重庆市妇联、重庆市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举办《“情感与责任”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咨询专题辅导》活动,邀请41对正在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和巴南区法院进行一审诉讼和在该院进行二审诉讼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参加心理咨询专题辅导活动,法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深度调解,促使18对夫妻达成了调解协议,13对夫妻自愿撤诉,调撤率高达51%。2009年1—8月,重庆五中院针对执行、毒品犯罪和知识产权的审执工作召开了三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司法审执情况,院长做客新华网在线与网民就消费者司法权益保护进行了在线交流,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二、合理吸纳民意,推进和谐司法

  司法工作应合理吸纳民意,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的司法需求,妥善协调和平衡各个群体间的利益,自觉摆正被动司法与主动服务的关系,坚持依法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努力追求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一)提升司法能力,服务工作大局

  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后,重庆五中院切实从审判观念、司法手段、工作措施入手强化司法保障,支持、鼓励行政机关在农村土地流转、金融创新等方面所作的探索,以立法原意作为评判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的依据,支持、鼓励和维护城乡统筹过程出现的新生事物。重庆五中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成立了司法改革研究基地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双方将在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障研究、审判进校园等特色上加强互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切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加强军地互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重庆五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认真执行市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成立了涉军案件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及时召开辖区涉军案件研讨会和回访座谈会,深入开展军营开展“军事日”活动,向官兵讲授了军人权益司法保护及涉军案件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诉讼技巧和注意事项,并面对面地接受官兵们的法律咨询。近两年来,审理涉军案件264件,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所有涉军案件都做到案结事了,无人上访或申诉。2008年重庆五中院民一庭被市高法院、重庆警备区评为维护国防利益先进集体,2009年7月22日在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表彰,并在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上,作为法院系统的唯一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加强司法与行业协会的互动,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市高法院《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二条措施》,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调研,召开与市工商联的工作联系座谈会,充分听取市工商联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2009年8月,重庆五中院与重庆市银行业协会达成了构建金融法务信息平台的共识,合力共筑金融法务信息平台在我国尚属首例。重庆五中院利用该平台首次发布了金融法务风险提示——“公司对外担保的,银行应要求担保人按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受到重庆主要金融机构的好评。积极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完善,2009年积极受理并依法审理了5起起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中,依法处置了近7000万元的破产资产,妥善安置10189名职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增进群众意识扩大民意沟通。为密切法院党员干警同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切实了解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重庆五中院开展了“三进三同三个一”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组织32名党员分两批到对口扶贫的重庆市武隆县赵家乡香房村进行为期一周的“三进三同三个一”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按照“帮忙不添乱、便民不扰民”的原则,与群众零距离接触,体验农民的真实生活,通过与村干部、老党员和困难群众心谈心,听取农村干部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组织法律宣讲,解答农村干部群众的司法困惑;扶贫帮困,将温暖送到农村干部群众心中,在实践锻炼中熟悉国情、磨练意志、改进作风、增长才干。

  (二)推行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审判

  重庆五中院全面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沟通、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满意。推进审务公开。开通网上立案和网上信访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能够随时查询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的信息。设立电子开庭公告显示屏、触摸屏,实时公布开庭排期和法院公告,实现了案件承办人录入信息与当事人查询案件情况同步化。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均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旁听。不断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率均达到50%。2009年1—8月,重庆五中院切实推行裁判文书定期上网的通报制度,法院门户网站公开各类司法裁判文书共计500余份,较好地发挥了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司法知情权。推行申诉复查听证或询问制度,切实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加强执行监督。针对执行拍卖周期长、容易滋生腐败的实际,切实改进对执行拍卖工作的监督。委托拍卖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委托拍卖机构,案件标的拍卖一律进入重庆市产权联合交易所进行,公开电子竞价。对涉及标的金额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拍卖案件,邀请司法廉政监督员现场监督,邀请重庆市主要媒体进行监督;对普通拍卖案件邀请院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确保了司法拍卖的公正与公平。

  重视司法廉洁。重庆五中院还将“四个一律”、“五个严禁”制作成白底黑字的警示展板置于法院大门,让每位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院秉公办案的信心和决心; 向案件当事人随案发送办案廉政监督表,把法院的廉洁办案规定、违法审判的追究范围及举报方式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评判;开通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电子举报邮箱,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司法监督权。

  (三)落实诉讼便民,打造民生法院

  重庆五中院以便民诉讼网络和民生法庭的创建为依托,认真落实诉讼便民十条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民生法庭”活动,倾心民声更亲近。

  出台诉讼便民十条措施。切实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狠抓了诉讼便民措施的落实。一是完善便民设施,做好文明接待和接访。二是实行“一站式”立案服务。对于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尽量减少当事人等候时间。三是加强诉讼指导和引导。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并配置导诉员,告知诉讼、执行风险,引导群众诉讼。四是方便审判信息查询。设立电子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并在该院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案件查询窗口,方便群众了解开庭信息及相关审判信息。设置审务公开必备设施,方便群众旁听庭审,逐步提高裁判文书上网比例。五是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向当事人告知承办执行员的姓名、办公电话,设立被执行财产线索举报电子邮箱,依法公开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到位的财产及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六是逐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七是切实加强审限管理。实行审限延长告知制度,探索建立二审案件的简化审方式,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与制约。八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及时予以诉讼费的减、缓、免。九是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完善院长预约接访制度,落实院领导包案制度。十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院长个人电子信箱。

  积极推进创建“民生法庭”活动。2008年,重庆五中院出台《关于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万盛法院注重诉调对接、江津法院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和渝中区法院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2009年,重庆五中院成立了创建“民生法庭”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活动方案,召开了创建“民生法庭”动员会,开展以“便利民众、保障民生”为主题的“民生法庭”创建活动,丰富了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路径和形式,让司法更加贴近民生。辖区法院切实把人民法庭作为法院一切工作的基础,坚持人民法庭 “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面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努力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群众感知司法公正的“民生窗口”。

  三、准确识别民意,走出沟通误区

  民意沟通变为司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必须从法理层面厘清民意与法律、司法的关系,遵循法律精神,正确评判民意, 倾听精英民意,重视草根民意, 正确吸纳民意,合理引导民意。

  (一)遵循法律精神,正确吸纳民意

  我国的法律无论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都是由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制订出来,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与要求。法律是表达民意的载体。司法裁判活动对法意民意的遵循更多的体现在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更为注重与享有法律制定权和解释权的国家机构的沟通,以确保司法裁判不偏离法律,确保民意得到实现。承载并反映着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我国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污染环境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酒后驾车肇事者这些判例中,都不难看出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程度不容忽视,司法裁判活动需要切实关注、探索、总结和回应那些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已经形成,但尚未上升为法律形式的部分民意。

  (二)倾听精英民意,重视草根民意

  在司法领域中,法律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必然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知识结构和逻辑思维。由法官、学者、律师三者构成的法律共同体中,来自法学专家学者和律师所代表的精英民意声音自然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倾听,影响法官思维形成“内心确信”。草根民意要让大众了解并获得支持通常需要以互联网为载体,表达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的草根民意,往往被视为是非理性,靠不住的,很少真正进入法律共同体的视域之中。“法律本是世俗的活动”,司法对草根民意的重视与回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与社会相脱离,增加司法透明度,避免司法的专横。近年来在“乙肝歧视”、“虐猫事件”、“周老虎”、“高考虚假加分”“杭州飙车案”等新闻事件中,草根民意的很多声音都能够理性地从法律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发表意见,不同于以往单纯地发泄愤怒。草根民意所表现出来的鞭笞假丑恶,追求真善美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辱分明、理性正直的道德情怀,凸现了它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不应当与司法完全的隔离。

  (三)正确平衡民意,合理引导民意

  民意是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民持的相同或相似的意愿,与一定社会的所特有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道德意识等相关。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包括法官可能对多数案件持有相同或相似的看法。法官在成长以及受教育过程中很可能受到社会主流意识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影响,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闭门造车”,完全不考虑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在民众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社会对这一审判所持有的态度。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民意因素。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意也可能是错的。詹姆士?麦迪逊曾说过,警惕“民意”是警惕一种会在民意前失控的制度,而不是站在制度门外的“民众”。即使面对不正确、不合理的民意,正确的做法是落实民意沟通的各项具体措施,给其畅通的表达渠道,这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更是司法为民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