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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2 16:10:24
--  准确把握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准确把握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2010-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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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背景

  刑罚的轻缓化是当代法治的一个重要趋势。除了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外,如何准确把握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便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法院在把握依法从“宽”方面还存在不够准确的问题。

  推进情况

  ●启动与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初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这些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规范

  关于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意见》规定,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四是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五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六是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七是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八是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基本成效

  在依法从“宽”的政策指导下,大批罪行不重、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得到了法院公正处理。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的数量和判处罪犯的人数比2008年分别下降0.2%和1.1%。2009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77604人,其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的680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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