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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4 20:11:28 -- 完善机制 为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完善机制 为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 2010-04-04 09:44:2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无论是“宽”,还是“严”,还是“相济”,既需要法律认识方面的准确和统一,也需要制度方面的规范和保障。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框架,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些方面还缺乏制度规范,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改革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推进情况
●启动与规范
自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原有的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系统化。
●进展
已经建立的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落实的机制很多,主要包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制发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并抓紧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积极探索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便民、利民和受案、审理快捷的优势,进一步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审判。三是充分发挥刑事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要依法进一步强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力度。四是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五是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辩法析理工作。六是对于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落实好、执行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七是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八是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考评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九是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
基本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已陆续发布了一些刑事案例,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为下级法院提供了示范先例。通过对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各级法院建立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对审判质量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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