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shuanglilaw.com/bbs/index.asp) -- 法治新闻 (http://shuanglilaw.com/bbs/list.asp?boardid=27)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老赖”高消费 (http://shuanglilaw.com/bbs/dispbbs.asp?boardid=27&id=2223) |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14 23:36:20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老赖”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老赖”高消费
2010年07月14日 22:07:19 来源: <!-- begin_so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4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个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惩治“老赖”高消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为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规定》中列举了8类被禁止的具体高消费行为。《规定》指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同时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规定》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 <!-- end_s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