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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10 20:35:59
--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严控担保风险 促进稳健发展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2010年06月30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中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制度起源于商品交易活动,但早期的简单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是钱货两清的即时交易,交易主体间失信问题不突出,也就没有担保的必要。随着商品交换形式不断发展,非即时交易大量出现,商品和货币的交付有了时间差,债权债务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对债务人没有百分之百信赖的情形下,债权人需要通过某种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而担保制度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了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

    但是,必须看到担保业务具有“双刃剑”特征,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287家存在预计负债,占18.28%,这287家上市公司2007年确认的预计负债总额为148.50亿元,其中,因担保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达到22.26亿元,占到了14.99%。另有研究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增速快、金额大、风险高、违规情况较为严重,仅2001~2004年,平均每年新增121家上市公司涉及担保事项,年均增速达到35%;截至2004年10月,837家沪市上市公司中,有180家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涉及金额为279.98亿元,违规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担保总额的26.72%;在深市505家上市公司中,涉及担保的公司311家,担保总额达420亿元,其中违规担保金额为131亿元,占担保总额的31.19%。鉴于担保业务的“双刃剑”特征,《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对严控担保风险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一、担保业务一般流程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一般包括受理申请、调查评估、审批、签订担保合同、进行日常监控等流程。具体而言,一是担保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二是担保人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三是担保人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企业担保政策和授权审批制度,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四是担保人依据既定权限和程序,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五是担保人切实加强对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对被担保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六是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如期偿债,担保人应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并向被担保人追偿债务;同时,应当按照本企业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该图列示的担保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担保业务,具有通用性。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以参照此流程并结合自身情况予以扩充和细化。

                                       担保业务流程图

 

 

    

 

二、担保业务关键控制点和主要控制措施

    (一)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是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第一道关口,其主要风险是:企业担保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难以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评价和审核;或者虽然建立了担保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但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导致申请受理流于形式。

    这一业务环节的主要控制措施:第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第二,严格按照担保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比如,担保申请人是否属于可以提供担保的对象。一般而言,对于与本企业存在密切业务关系需要互保的企业、与本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本企业的子公司及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等,可以考虑提供担保,反之,则必须十分慎重。又如,对担保申请人整体实力、经营状况、信用水平的了解情况。如果担保申请人实力较强、经营良好、恪守信用,可以考虑接受申请,反之不应受理。再如,担保申请人申请资料的完备情况,如果资料完备、情况翔实,可予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二)调查和评估

    企业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是办理担保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担保业务的未来走向。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不深入、不透彻,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不全面、不科学,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为担保业务埋下巨大隐患。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和评估。调查评估人员与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应当分离。担保申请人为企业关联方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调查评估。企业可以自行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这一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控。第二,对担保申请人资信状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评估。在调查和评估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要求,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相抵触的业务,一律不得提供担保;2.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3.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4.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务求真实准确。比如,在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时,要深入分析其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核心指标,从而做到胸有成竹、防患未然。涉及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还应特别关注担保申请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并评估外汇政策、汇率变动等可能对担保业务造成的影响。第三,对担保项目经营前景和盈利能力进行合理预测。企业整体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项目的预期运营情况,构成判断担保申请人偿债能力的两大重要方面,应当予以重视。第四,划定不予担保的“红线”,并结合调查评估情况作出判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明确规定了以下5类不予担保的情形: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2.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3.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4.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5.担保申请人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各企业应当将上述5类情形作为办理担保业务的“高压线”,严格遵守、不得突破;同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管理要求,切实防范为“带病”企业提供担保。第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全面反映调查评估情况,为担保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企业应当规范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并作为日后追究有关人员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审批

    审批环节在担保业务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对调查评估结果的判断和认定,也是担保业务能否进入实际执行阶段的必经之路。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授权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对担保业务的审批不规范;审批不严格或者越权审批,导致担保决策出现重大疏漏,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审批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建立和完善担保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各层级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企业内设机构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企业应当加大对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管控力度,严格限制分公司担保行为,避免因分公司违规担保为本企业带来不利后果。第二,建立和完善重大担保业务的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明确重大担保业务的判断标准、审批权限和程序。上市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应取得董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不得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三,认真审查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报告,在充分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权衡比较本企业净资产状况、担保限额与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金额,确保将担保金额控制在企业设定的担保限额之内。第四,从严办理担保变更审批。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程序,根据新的调查评估报告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审批机构同意办理担保业务的直接体现,也是约定担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载体。签订担保合同的主要风险是:未经授权对外订立担保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权利追索被动、经济利益和形象信誉受损。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合同订立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拟订合同条款。第二,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确保担保合同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如果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第三,实行担保合同会审联签。除担保业务经办部门之外,鼓励和倡导企业法律部门、财会部门、内审部门等参与担保合同会审联签,增强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完备性,有效避免权利义务约定、合同文本表述等方面的疏漏。第四,加强对有关身份证明和印章的管理。比如,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往往需要提供、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印章和担保合同专用章等。从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担保典型案例看,由于一些企业在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印章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导致身份证明和印章被盗用,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加强对身份证明和印章的管理,保证担保合同用章用印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第五,规范担保合同记录、传递和保管,确保担保合同运转轨迹清晰完整、有案可查。

    (五)日常监控

    担保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企业的担保权利和担保责任进入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履行阶段。切实加强对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通过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运行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担保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担保责任,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重合同签订,轻后续管理,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疏于监控或监控不当,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被担保人的异常情况,可能延误处置时机,加剧担保风险,加重经济损失。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指定专人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促进担保合同有效履行。企业财会部门要及时,最好是按月或者按季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第二,及时报告被担保人异常情况和重要信息。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存在违反担保合同的其他各种情况,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企业有关管理人员作出报告,以便于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六)会计控制

    担保业务直接涉及担保财产、费用收取、财务分析、债务承担、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等,决定了会计控制在担保业务经办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会计系统控制不力,可能导致担保业务记录残缺不全,日常监控难以奏效,或者担保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可能引发行政处罚。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健全担保业务经办部门与财会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促进担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第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维护企业担保权益;第三,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担保会计处理,发现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应当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属于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公告;第四,切实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第五,夯实担保合同基础管理,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当担保合同到期时,企业要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七)代为清偿和权利追索

    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如果顺利履行了对银行等债权人的偿债义务,且向担保企业及时足额支付了担保费用,担保合同一般应予终止,担保双方可以解除担保权利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连累”担保企业不得不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在代为清偿后依法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成为担保企业降低担保损失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是:违背担保合同约定不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可能被银行等债权人诉诸法律成为连带被告,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后向被担保人追索权利不力,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观念,在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时,自觉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代偿义务,维护企业诚实守信的市场形象;第二,运用法律武器向被担保人追索赔偿权利,在此过程中,企业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财会部门、法律部门等应当通力合作,做到在司法程序中举证有力;同时,依法处置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财产,尽力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第三,启动担保业务后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深入开展总结分析,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严控担保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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