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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3-9 18:00:29
--  尽快破解行政机关“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难题
尽快破解行政机关“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难题
2010年03月09日 09:50:04  来源:检察日报
 邓川、慕平、甄贞三位代表委员共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

    “当前行政执法中‘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时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们结合各自的本职工作,提出了解决方案。

    慕平介绍,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382人。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查处大量行政违法案件,但是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线索却非常少;我国先后发生的一些重大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经营案、虚假广告案等案件,也暴露出行刑衔接中存在突出问题。

    邓川:提高立法层级

    “我认为,加强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着力点。”邓川即将提交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决议》的建议。

    邓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五大文件”及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层级较低的法规性文件搭建而成,其本身的局限性显而易见。第一,由国务院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我国“一府两院”体制不符,也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出台,往往是“协商”的结果,没有一方的同意就达不成一致意见,文件中更多的内容多是倡导性、调解性的,缺乏规范性和刚性。第三,大部分规定是对健全的衔接机制所表现出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状况的描述,却回避了究竟怎样才能达到这种效应,如国务院《规定》,基本上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如何移送、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而问题的症结却是“不移送”!

    “可以说,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进而导致已有的衔接机制大多停留在书面上,空转无效,运行乏力。”邓川表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双方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各自在出台规定时更为倾向本方利益,无法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整体合力,因此,更为有效的方式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解决。

  慕平:检察机关对“犯罪线索移交”进行监督

    慕平在他即将提交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建议,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职责,以及检察机关对移送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能。

    “推进行刑衔接是中央深化司法改革的明确要求。”慕平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已经包含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的要求,但并未予以明确。其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他认为,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这一职责义务,由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将十分有利于推进“行刑衔接”工作。

    “检察机关具有对一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慕平进一步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监督职责。他认为,行刑衔接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符合法律监督原则,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展法律监督渠道,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积极性,协调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甄贞: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甄贞在她《关于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提案》中,提出了不同方案。她从工作机制与操作程序规范的角度,建议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机关虽然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查询等衔接制度,但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现有制度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案件抄备的绝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明显。”甄贞告诉记者,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样的,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目前检察机关了解执法信息相对闭塞,监督相对滞后。”

    甄贞呼吁尽快建立起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她同时认为,“最为紧迫也最有长远意义的”是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长效机制”,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她建议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全面性、经常性、实时性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她充满期待地表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一方面将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消除执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 (郑赫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