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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16 1:18:36 -- 他们怎能如此卑鄙?! 他们怎能如此卑鄙?! 王荣利 岁末年初,北京律师李庄折戟重庆,不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成了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们关注的焦点。由于不掌握一手的资料,我一直对此事保持着淡淡的关注。虽然也有许多的想法,但还是不想就这个话题写些什么,只是静静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 然而随着李庄案件的进展,不仅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环境受到广泛热议,而且也为众多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示个人思考能力和写作才华的舞台。在看过许多律师精彩的评论以及才华横溢的文章之后,不禁内心一动,就有了想把这些非常精彩的评论文章收集起来慢慢品味、欣赏的冲动。在收集这些律师的文章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了许多不同声音的反驳文章,于是也就把同时把这些反驳的文章收集了下来。这一收集,未曾想让我度过了多个不眠之夜,一不小心居然收集了20多万字的材料。 看过这20多万字的材料,心生无限感慨:某些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通过李庄一案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值得律师行业认真反思;律师执业环境的尴尬乃至险恶,通过李庄一案为公众所关注,也值得相关部门认真反思;律师制度恢复已经30年了,还有一些人居然对律师制度如此无知,这也值得社会各界认真反思…… 面对媒体和网络上的“挺李派”与“倒李派”之争,我本超然处之,既不想“挺李”,也不想“倒李”。我只想说,中国律师并不都是李庄,李庄也并不代表全国所有的律师。 随着李庄一案的开庭和宣判,无论媒体上还是网络上,“倒李派”与“挺李派”之争日显白热化。在旁观了媒体对于李庄案的相关报道以及媒体和网络上的争论之后,我不由心想,李庄一案的审判和判决,实在有辱法律人的智商;某些媒体发表的某些文人的文章,也实在有辱文人的智商。想归想,但我并不想立即说什么,我还是想超然事外,并希望深度探讨李庄一案究竟能给中国律师乃至中国司法制度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和进步。 但是我终究还是无法回避李庄案件,也无法保持沉默。近日,段建国律师来电话,直接询问我对李庄案件、对重庆打黑有什么看法。于是我不得不打破沉默,表达我看法。 简单地说,无论重庆打黑,还是李庄案件,我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两个字:“卑鄙!” 重庆打黑,暴露了某些地方黑社会势力猖獗,不仅交通、运输、娱乐、休闲等行业几乎被黑恶势力控制,而且黑恶势力涉及黄、赌、毒等,甚至发展到垄断某种行业、街头打打杀杀的严重地步。这无疑说明,某些地方、某些行业很卑鄙! 重庆打黑,抓了一批企业老板,这些企业老板大都是黑恶势力的组织领导者。虽然其中某些老板甚至不乏拥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或者曾经获得过这样那样的荣誉称号,但他们最终都被认定是“黑社会老大”。这说明某些老板很卑鄙! 重庆打黑,挖出了某些“黑保护伞”,许多公安机关人员乃至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都涉案。这无疑说明某些警察很卑鄙!他们违反党纪国法,放弃职守,走向堕落,与“黑道”同流合污,远非“卑鄙”二字可以形容。 重庆打黑,还挖出了部分执法枉法、贪赃受贿的法官,甚至是拥有高级职务的法官,如张弢、乌小青之流。他们头顶巨大的国徽,却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大肆谋取个人私利,知法犯法,执法枉法,玷污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不能不说,某些法官很卑鄙! 重庆打黑,暴露出某些律师与司法机关人员内外勾结、沆瀣一气,亵渎国家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谋取个人私利,如被称为重庆“美女律师”的胡某律师。还有李庄案件,虽然我并不能肯定李庄就是某媒体描述的那样“捞人”又“捞钱”的律师,但我却并不否认这种人员的客观存在。因此,可以说重庆打黑以及李庄案件,的确暴露了某些律师很卑鄙! 李庄案件,居然是家属聘请来为自己辩护的犯罪嫌疑人“举报”出来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犯罪嫌疑人却将律师“入罪”,并据此“立功”,实在是天下奇闻!这再一次印证了在律师界流传甚广的一句话:“当事人,当时是人”。这一案件,暴露了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者某些当事人很卑鄙!当事人若如此,律师还怎敢“维护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李庄案件,速捕、速诉、速审、速判,媒体也“速报”,原本以为罪证确凿,铁证如山。但想不到的是,开庭时出示的却只有未经当面质证、辩论的几份“证人”的书面“证言”,而且充满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李庄一案,既无法在清理上服人,更无法再法理上服人,只能说明“某些方面”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于是“某些方面”的卑鄙也昭然若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据上规定,李庄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并未定罪,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李庄律师在被捕之后第二日,某媒体就立即抛出某记者署名的长文,不仅充满对犯罪嫌疑人李庄的侮辱、诽谤之词,甚至扩而广之对整个中国律师群体充满非议和贬斥,大造“舆论导向”,在舆论上先行将李庄律师乃至整个中国律师队伍“批倒批臭”。李庄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之后,某些媒体连续发表某些化名人员的文章,作者自以为是“正义”的化身,强暴民意,对一方拍马溜须,对另一方则强词夺理,实在有辱文人的人格。据此,我不能不说,李庄一案,同时暴露了某些媒体、某些记者、某些文人的卑鄙和无耻! 李庄一案,引发了网络上的热议,众多网友见仁见智,各抒己见。其中许多署名文章的确不乏真知灼见,文章广受推崇。而某些匿名网友或者穿个“马甲”化名的网友,文章中充满“语言暴力”,蛮不讲理,肆意攻击某些署名文章的作者或者对李庄一案发表意见的专家学者。由此可见,某些匿名网友也实在太卑鄙! ………… 无论重庆打黑,还是李庄一案,都暴露了太多的卑鄙和无耻。我不禁要弱弱地问一声,他们怎能如此卑鄙?! (王荣利2010年元月12日晚于北京) 来源:http://forum.acla.org.cn/gshowflat.php?Cat=&Number=739624&page=&view=&sb=5&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