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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7 21:22:59 -- 律师“和事老”帮我解难题
该案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委托被告宁波某物流公司运输HP笔记本电脑8台,保价3.2万元,由杭州运往台州。电脑运达台州后被人冒领,经报警后追赃未果。被告支付了赔偿预付款1.6万元后,拒绝赔付余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6万元。庭审中,被告方抗辩认为本案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应中止审理,并认为原告方将快递信息透露给收货人,存在较大过错。 经初步了解案情,我发现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协作关系,且纠纷发生后仍有业务往来,本案有调解的基础。我在庭审后即主持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但出乎意料的是,调解陷入了僵局:原告要求被告至少再赔付1.4万元,被告方则坚持只能支付9000元,如对方不接受,愿将官司进行到底。 适逢我院积极推广律师主持和解制度,我认为律师主持和解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可取的纠纷解决新思路、新方法,就向原被告双方律师介绍了该项制度,并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目前存在的差距、和解的方向等进行了释明。双方律师都称愿意尝试此项新制度,愿意从对方提出的要求中的合理部分入手,劝导当事人在考虑自身需求的同时理解对方立场,帮助双方当事人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促成最终的和解。 几天后,当我再次组织开庭时,我欣喜地发现在双方律师的推动下,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12000元,如货物追回以7:1比例分配货物价值。经当事人申请,法庭对此和解协议加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案件顺利结案。 回想起我调解过的很多案件,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有时候苦口婆心地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渐渐缩小,但就差那么一点点火候,最后功亏一篑,而律师主持和解制度的推出把律师调动起来,让他们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化解纠纷,就补上了这一最最关键的“火候”。 以“对话”取代“对抗”,以理性“沟通”、“协商”取代诉讼技巧,相信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必将以强大的生命力在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获得一席之地。首先,当事人与律师间的委托关系决定了双方间关系的天然和谐性,为律师主持和解工作提供了良好基础;其次,双方律师的共同参与、相互协商,有利于找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从而快速、高效地化解矛盾;最后,不论最终能否达成和解协议,律师主持和解的过程都能够引导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于纠纷的解决上,帮助当事人理性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视角正视诉讼结果,减少涉诉信访特别是无理访事件的发生,有效改善司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