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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7-22 9:09:10
--  试论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
试论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
2010-7-21来源: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刘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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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当前,人民法院应当把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作为加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履行审判工作职能、努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重大现实意义

  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保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提供重要思想保证。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对人民法官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起着主导作用。作为无产阶级性质的新型人民法院,从创建之初就确立了体现人民法院性质和宗旨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这是人民法院凝聚力量、履行职责的重要力量源泉,是我们必须珍视的政治优势。新世纪新阶段,从世情变化来看,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司法领域日益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的突破口。从国情变化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动之中,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民法院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呈现出境外因素与境内相互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司法个案与网络舆情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繁重而艰巨。从法院情况来看,当前人民法官队伍空前壮大,审判工作任务空前繁重,法官的思想、素质、能力出现许多新情况。面临这些深刻变化和严峻考验,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确保人民法院的性质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有效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提供精神支柱。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具备一定的审判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强大的精神动力。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党和人民把国家的审判大权赋予人民法院,要履行好这一神圣使命,对于人民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能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人民法院有效履行新使命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是历史的必然。“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生命线,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是人民法官职业的必然要求,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就会混乱,做不到司法公正就不配当法官。“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司法廉洁是法官形象,也是法院公信力。“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官来自人民,热爱人民、服务人民既是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我党的光荣传统,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动力之源,更是赢得人民群众广泛支持、推进人民法院建设和发展的威力所在。

  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促进法官队伍全面健康发展提供行为指南。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价值历来是由社会进行评判的,而同时作为个体的法官,走上什么样的道路,又是由每个法官的价值选择来决定的。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以高度凝练的“三句话”明确了当代人民法官的价值坐标、行为标准和持续奋斗方向。法官的人生到底是为了什么?法官应当追求什么?这是当代许多法官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简约清澈地标识出了当代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就是“公正、廉洁、为民”。这就为当代人民法官为什么奋斗、应当怎么样奋斗提供了根本指南。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全体法官行为确立了评价尺度。任何一项工作缺乏评价标准,就无法衡量工作成效,看不到工作成效,必然带来法官进取精神的匮乏。我们应当用什么样的标准去衡量他人、衡量自己,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这把“度量衡”就是衡量组织、他人和自我的最好尺度,也是人民法官成长、进步、向上的正确方向。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法官的灵魂和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我们常说,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硬性的制度规定、复杂的工作机制等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司法公正的精神和价值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司法实践中得到的体现和实现。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们的基本权利义务平等,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所有这些都是司法公正得到实现的标志。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寄予厚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相比,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思想观念和审判实践中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有的公正理念模糊,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有的执法不公,极少数人甚至滥用权力,执法犯法。所有这些,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的形象,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和信心。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司法公正自古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明显提高,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努力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人民法官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在审判活动中应做到:第一,坚持秉公执法;第二,坚持依法办案;第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第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第五,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道德要求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的优秀品质,是人民法官基本道德要求。作为法官,应以拥有“廉洁”这种道德而自豪。

  司法廉洁是全社会的强烈愿望。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是要求人民法院下决心解决司法不廉、司法不公问题。实践告诉我们,确保司法廉洁,是当前人民法院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要立足于人民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立足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立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廉洁,努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职业要求。法官职业的内在特性决定了法官应具备清正廉洁的基本素质。司法以公正为生命,以廉洁为根本,这是古今中外颠扑不灭的公理。“公生明、廉生威”,一旦悖离了廉洁,司法就会丧失公正与权威。人民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清正廉洁是法官能否公正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石。如果法官不廉、不公,就会损害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公正形象,动摇人们对法院、对法律甚至于对党的信任。

  司法廉洁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历史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廉影响着司法公正,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而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保持司法廉洁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防止腐败的关键,我们必须要把司法廉洁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提供保证。

  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廉洁的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做到:第一,牢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坚决反对拜金主义;第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决不滥用手中权力;第三,牢固树立接受监督意识,决不能我行我素;第四,珍惜个人荣誉,写好人生历史。

  司法为民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司法为民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司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法院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我国的法院,我国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这绝不是文字上的增加和重复,而是要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人民法院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对于解决人民法院实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要在全体法官中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这一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司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司法观念和意识,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人民法官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核心,在审判活动中要切实做到:第一,牢固树立为民理念;第二,为人民群众付出感情;第三,为人民群众付出行动。

  “公正、廉洁、为民”三者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当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廉洁”是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为民”是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全国法院有80%以上的法官是共产党员,人民法院在大力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还要大力弘扬人民法官的“忠诚”精神。“忠诚”就是忠诚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其核心是忠诚于党,这是大力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前提,也是大力培育当代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如果对党不“忠诚”、对国家不“忠诚”、对人民不“忠诚”、对法律不“忠诚”,那就什么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