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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0-24 20:17:53 -- 律师介入拆迁 维权才能维稳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成立法律服务团,为涉及城中村改造拆迁的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房山、通州、顺义、昌平等9个区的38个乡镇,50个市级挂帐督办重点村的群众解决因征地拆迁、改造施工、拆除违章建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其中律师约3000名。律师全面介入拆迁改造,在北京市尚属首次。(4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据悉,法律服务团将指导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为改造地区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在一两年的时间里,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将这些地区因城中村改造、拆迁、重点工程推进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解决。
征地拆迁包括多个环节的工作,也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每个环节和方面都可能出现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全面介入拆迁,为改造地区的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免费法律服务”,引导他们依法采取正确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是化解各种因拆迁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良好形式。毕竟,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受到保护,拆迁矛盾才能得到及时彻底地解决,民怨才不至于积聚,正所谓“维权才能维稳”。
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地区在进行拆迁改造过程中,明显规避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基本程序,降低补偿标准,甚至连国务院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实上这部条例的一些内容也亦明显落后,国家已加快了修改进度)都予以规避和搁置,只适用本地制定的对政府有利的拆迁补偿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农民及其他被拆迁人基本利益的情况。一旦群众不从,则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强行征收,强制拆迁。同时,这些强行征收和强制拆迁行为,也已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是公然违背法律至上基本原则的无法无天行为。不仅如此,近些年来,个别地方还利用行政影响力阻止法院受理拆迁纠纷案件,甚至公然下发红头文件禁止律师轻易介入拆迁纠纷,帮助被拆迁群众难权。一方面是低标准的补偿和违反程序的强征强拆,另一方面是群众的求告无门,最终引发了大量的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等恶性事件,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不仅严重破坏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政府形象,而且还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让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者全面介入拆迁,就是把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群众不仅能够明白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城中村改造,为什么要他们拆迁,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服务,使群众明确自己应得多少补偿,既不让广大群众因不懂法律而利益受损,也不让个别人因胡搅蛮缠漫天要价而受益。因为按照律师的法定职责,律师只能严格依照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被拆迁人维权,而不可能也不应该再依据悖离法律精神的法规行事,更不可能依据明显损害群众利益的地方规章办事。当然,这决不是给政府“添乱”,而恰恰是在“帮助”政府维稳。因为只有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征地拆迁问题,才能真正彻底地化解矛盾,才能密切干群关系,树立政府威信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正如有法学专家所说,如果不能实现公平,让拆迁户的权益受损,即使通过强制和高压,矛盾和纠纷表面上解决了,但会积聚民怨,迟早转化为其他社会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组织免费法律援助,务必真心实意,要让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保持中立性,切实避免律师依附于强势一方,成为政府拆迁改造的“法律说客”,避免成为单纯“维稳”的工具。果真如此,会引起群众反感,效果会适得其反。
总之,要使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关键在于在拆迁改造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拆迁补偿上落实公平原则,不要与百姓争利。政府统一提供的法律援助,也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是否接受法律援助或另请律师帮助,应交由群众自己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