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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7-21 8:31:30
--  架起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的桥梁
架起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的桥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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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以法治国为目标的建设历程中,“法律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一方面,诉讼泛滥,使诉讼资源有限的基层法院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血亲情谊”、“人情面子”等乡土观念使得法律逻辑在纠纷解决中很难起到作用。司法裁判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当事人愿望与裁判结果之间经常存在差距,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法理与情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法律与政策的反复博弈中受到冲击并削弱。

  如何有效化解纠纷,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地民营经济发达、辖区人口众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实,温岭法院在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逐渐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调解新路。

  温岭法院创建了协助调解制度。法官和调解员组成一个优势互补的调解团队,调解员在其中扮演了“地方性知识载体”的角色,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官则为调解员提供解决方案和“自由裁量度”,调解员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劝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形象地说,调解员“既讲乡土话,又要学讲法律话”,从而使得司法走上一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性之路。诉前调解制度又是一个创新。法院将诉讼中的司法效力延伸到诉前“确认”中,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用最简单的程序和最低的费用来化解纠纷。协助调解和诉前调解都是“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对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分流进入法院的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温岭调解模式实现了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的良性对接。纠纷调解方式植根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无讼”、“息诉”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社会心理。特别是家庭、相邻关系、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其化解者往往是当地威望较高的长者,或者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打官司”是最后的选择。可见,在走进法院之前,纠纷双方所寻求的调停者均与其具有同源性或地源性,这是一种朴素的“人情正义”,解决纠纷的依据也是代代传承、相沿成习的民间法。在此,调解制度沟通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文化上的阻隔,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一个制度性对话渠道。

  温岭的调解模式实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调解协议的内容容易被接受。在温岭农村,过去是“一场官司十年仇”,现在是“相逢一笑泯恩仇”。

  温岭的调解模式及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温岭法院首创的“协助调解员”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手册》,成为全国基层法院的示范性做法。正如温岭市法院院长葛建明所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借助一些民间力量,妥善引导农村一些积极且可控制的资源和方式进入法庭,是司法民主化实现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