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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12 14:11:21
--  理想的法律家
理想的法律家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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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掌握法律专门知识或从事法律专门活动的人。笔者所理解的法律家在外延上包括法学家与法学教育家、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人、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从事法律专门活动的人。但不应该做庸庸碌碌的法律家,而是有所作为的“理想的法律家”。那么,怎样才算是理想的法律家呢?

  ——理想的法律家是怀抱着法治国家理想的法律家

  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款第一次将法治国家规定于我国的根本大法。我们期待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在这样的法治国家里,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受到合宪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的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有效的监督,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被切实地遵守和执行,法官裁判案件并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我们距离这样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但法治国家作为一个理想,值得每一位法律家为之奋斗;法治国家原则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律家的基本价值观。

  ——理想的法律家是随时随地践行法治理念的法律家

  “行胜于言”。我们不仅应该有建立法治国家的理想,还应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时处处践行法治理念。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法律现象并不一定符合法治国家原则。比如前一段时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的性丑闻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但作为法律家,我们应当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在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前,对一切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均应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老百姓所深恶痛绝的腐败分子也不例外。2011年6月22日在武汉去世的新中国刑法学主要开拓者和奠基者之一马克昌先生最受人称道的是他在1980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邀请,参加了对林彪、江青集团主要成员的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又受司法部的委派,担任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律师。作为新中国第一批律师之一,马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需要有相当大的勇气的。马老不愧是一切正直而有良知的法律家的典范。

  ——理想的法律家是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的法律家

  在全球化时代,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实际上,这不仅是中国法学院所面临的挑战,而且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所面临的挑战。作为法学教师,我们需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借鉴外国法学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为立法者,我们需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创设、修正、废止或补充法律规则;作为法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人,我们所要处理的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性因素的案件正在与日俱增;作为其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服务的市场已日益国际化和跨国跨境化。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将有助于我们坚定、勇敢和充满智慧地迎接挑战并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理想的法律家是治学和办事严谨的法律家

  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有太多不严谨的事例。例如,在我所开设的“德国民法概论”课的课堂上,我要求学生正确地发“给付”(jǐfù)一词的读音,不能念成“gěifù”,如果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仍不改正,期末总评成绩扣分。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物权的定义在表述上是值得商榷的(它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果将这一定义加以简化,就是“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权利”。这是不甚妥当的,因为说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权利”充其量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或一种状态,谓权利人享有某种权利而已。如果连基本的严谨、规范都做不到,则很难说你的立法是可取的,你的学说是站得住脚的,你的法律适用是准确无误的。

  ——理想的法律家是能够娴熟自如地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方法论的法律家

  作为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人,每一位法律家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去观察、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用西方法学教育家的话来说,就是要“像法律家那样思考”。此外,还应恰当地运用法学方法论。我们知道,法国国际私法上的冲突规则基本上表现为司法判例规则,制定法中很少有冲突规则。最近一段时期,我阅读了法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国际私法(冲突法)判例。在为法国司法判例中的说理拍案叫绝之余,笔者以为如果法院判决欠缺严密的逻辑、充分的说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法官没有很好地掌握并运用法学方法论。

  ——理想的法律家是自觉地担当社会责任的法律家

  陈寅恪先生在“海宁王静安先生纪念碑”上所写的以下字句:“来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所可激扬的正是“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然而对于法律家来说,我们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的同时,更应自觉地担当社会责任。我们不妨经常反躬自问:是否已兢兢业业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每一份工作、每一件事情做好?如果你是法学者,就应严谨治学,明辨是非,将学问做到极致,为学术界奉献出精品力作;如果你是立法者,就应制定好每一个法律条文,使之具有明晰性、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必要的灵活性;如果你是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就应办好每一个案件,使正义得以伸张,使公平得以实现……不必期盼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有立竿见影的回报,因为你所做的,众人都看在眼里。做一个在任何时候都受人信赖的人或许比一切奖赏更有价值。在无数细微的事情上尽心竭力、忠于职守的人,在重大问题上也往往堪当重任。

  ——理想的法律家是百折不挠、愈挫愈奋的法律家

  辛亥革命的领导者孙中山先生最令人感佩的是他那“百折不挠、愈挫愈奋”的精神。在从事法律专门活动之初,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人生的道路不会是笔直平坦的,建立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是充满荆棘和坎坷不平的。当我们遭遇困难、挫折和暂时的失败的时候,不应自暴自弃、悲观失望,而应乐观进取、奋斗不已;不必抱怨生不逢时,也不必嗟叹怀才不遇。生活往往是这样的,当我们所遇到的困难最大的时候,恰恰是最有希望获得成功的时候。许多事情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们能够坚持;许多事情之所以失败,也是由于不能坚持使然。坚持与不坚持,这就是成败的分水岭。所以我们应该坚持、坚持、再坚持!

  ——理想的法律家是心中充满着爱的法律家

  西方国家的大学最早的学院往往有三个:神学院、医学院和法学院。这三个学院的共同点是对人和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具有或多或少的医治作用。如果说神学和宗教信仰能够医治灵魂的创伤并使信徒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医学能够在肉体上治疗人的病痛,那么法学理应肩负起根治社会痼疾的重任。正如人的肌体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疾病一样,世俗社会也会有各种各样的毛病,古今如此、中外皆然。理想的法律家应当是问题的解决者、社会的工程师、制度的设计师以及体制的改革家。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需要法律家加以解决的问题会越来越多,也会越来越复杂。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问题的一种手段而非唯一手段。即使我们建立起了法治国家,也未必能使人人都感到幸福。因此,我们需要有一种大爱。只有爱心和在爱心支配下的行动才能使社会成员普遍有幸福感,才能使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也才能最终实现人类社会“大同”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