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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2-4-12 0:24:31
--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与编写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与编写
胡云腾 吴光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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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统一和规范指导性案例体例,最高人民法院继发布第一批指导案例后,又于今年1月10日印发了《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笔者结合该《意见》,就如何编写指导案例谈点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指导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七个部分,依次是编号和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其中前4部分是为便于检索查询和参照适用,在裁判文书基础上归纳和添加的,后3部分基本上是分别来源于裁判文书中的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裁判主文和“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笔者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标题

  标题作为标明案例内容的简短语句,具有显示案例类别、区分不同案例的重要作用。《意见》对指导案例标题的组成要素和表述形式提出明确要求。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案例编写过程中有的标题标示不当,如将案例标题表述为“某某与某某”加案由的形式,或者隐去当事人真实名称,这样虽也符合标题概括性和简洁性要求,但不利于明确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削弱了案例的真实性。

  标示指导案例标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标题一般采用原告诉被告加案由的形式,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刑事案例则由被告人姓名和罪名组成。当事人名称采用裁判文书认定的真实姓名或者规范名称,也不能再加诉讼过程中的原告、被告称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案由或罪名为准。如果立案与审理阶段确定的案由不一致,一审、二审或者再审阶段确定的案由不一致,则均应以最终结案案由为准。二是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概括,一般在一行居中标明。当事人或案由为多个的,标题中可以仅列主要的和与裁判要点有关的,后用“等”字省略次要和与裁判要点无关的。三是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均按一审时确定。如果案例经过二审上诉或者再审申诉的,仍按一审时确定的原告与被告表述。

  二、关于关键词

  关键词是反映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涉及的最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的词或词组。《意见》明确了关键词反映的内容和标示次序。

  选用关键词,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关键词只需标示与裁判要点联系紧密的词或词组,反映出该指导案例的类属及其与其他案例的区分点。二是关键词既可以选用裁判要点中已有的词或词组,也可以选用能够概括体现其核心内容的词或词组,并应注意优先选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的术语和通俗易懂的词或词组。三是关键词具体标示次序是一般先标示案例类别、案由(刑事案例为罪名),再依照关键词的意义外延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同一主题内容的关键词,则依照其逻辑关系依次标示。四是裁判要点如果是主要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则案例类别依照适用的诉讼程序法分别标注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三、关于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是指导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作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它是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案例编写过程中,裁判要点归纳和表述不当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提炼裁判要点没有超出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变相重复或引述原文规定,没有体现出案例指导价值和创新性;有的仅介绍背景、影响和裁判考虑的因素,或者指出法律问题,而缺乏明确的结论或解决办法,没有揭示出案例的主要裁判规则和亮点;有的对其他内容介绍过多,要点概括不简明,不醒目;还有的裁判要点与裁判文书相关表述脱节甚至矛盾,表述累赘或晦涩难懂。

  归纳和提炼裁判要点,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提炼裁判要点的总体要求是合法有据,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能够挖掘出案例的闪光点,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二是裁判要点要忠实于生效裁判文书,一般要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和概括归纳。如果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符合裁判要点要求的,也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精华部分。三是裁判要点既可以提炼指导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又可以简要归纳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裁判要点既可以是阐释法律的适用规则,又可以是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规则和方法。四是裁判要点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和逻辑关系依次排列。一个指导案例一般可以提炼出一个裁判要点。如果一个指导案例中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一般先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分段依次标示;如果裁判要点同等重要的,则按照裁判要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依次标示;如果按照裁判要点的逻辑性仍难以区分先后次序的,则按照裁判要点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先后次序依次标示。五是裁判要点要有创新性,归纳总结出裁判文书中对法律适用或其他问题的创新性判断。也就是说,裁判要点既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其变相重述,又不是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并成为普通常识性的东西。六是裁判要点的提炼要科学合理,有高度、深度和好的角度,能够从个案中归纳出类案的处理规则。七是裁判要点应当通俗易懂,尽可能使用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法学理论中通行的概念术语,而不能使用晦涩难懂的偏僻词语,更不能人为地创造新概念。

  四、关于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是裁判要点发挥指导作用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指导案例区别于与西方判例的重要标志。列明相关法条,表明指导案例是“以案释法”,使我国指导案例明显区别于西方判例,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把握裁判要点的法律依据,利于检索、查询和参照适用指导案例。案例编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有的遗漏与裁判要点相关的重要法条,有的错列与裁判要点关联不大的法条或标示法条次序混乱。

  标示相关法条,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相关法条只需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只列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条及其具体款项,无需列出其他法条;最密切相关的法条一般对应于一个法条,但有时也不限于一个法条,可以是两个以上密切相关的法条;所列法条一般是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条,但并不限于裁判文书中已引用的法条。二是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条的,按法条的先后次序排列,中间用顿号。三是涉及不同法律的,则按法律位阶或者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依次起行并列排列。基本法律或者法律名称的概念外延较大的排列在前。四是如果一个案例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且分别有最密切相关法条的,则按照裁判要点的排列次序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依次对应标明。如果虽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但最密切相关法条相同的,则仅列明该法条即可,不必重复列出该法条。五是如果与裁判要点没有最密切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款,而有法律原则性条文规定的,则列明该法律的原则性条文。

  五、关于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是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有关情况,是指导案例的事实部分,也是裁判理由和结果的前提和根据。《意见》明确了叙述案情的要求和方法。该部分是对裁判文书审理查明事实的概括反映,既可以客观反映裁判文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又可以根据案情与裁判要点的关联程度做到详略得当。案例编写过程中容易出现三个问题:一是基本案情的叙述过细过长,基本上是把裁判文书的案件事实简单移植过来,有的甚至重复累赘;二是基本案情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裁判要点进行叙述,讲了无关紧要的案情,对于理解裁判要点帮助不大;三是案情叙述与裁判文书脱节,遗漏与裁判要点相关的重要情节。

  叙述基本案情,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叙述案情的总体要求是准确和概括,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二是把握基本案情叙述的先后次序及其内容。基本案情一般先准确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也可以视情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是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并经法庭调查质证的事实,包括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但不能编造、添加案情。如刑事案例应当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三是控(诉)辩意见和具体证据,可以根据是否与裁判要点有联系而决定是否列出。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明;与裁判要点无关但与裁判结果有关的,可以简要概述;与裁判要点无关,且对裁判结果没有影响的,可以省略。如第一批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中,除指导案例1号外,其他3个案例直接叙述了审理查明的事实。由于4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均不涉及具体证据问题,所以证据均未列出。四是注意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和执行类案例基本案情的叙述。这类案例的事实部分还包括诉讼事实,可以在叙述完实体事实之后另起段叙述诉讼事实。

  六、关于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是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处理的结论。《意见》明确了裁判结果部分的表述内容和要求。案例编写过程中,有的引述法院裁判结果不准确、不简明,有的把可以作为案情最后部分的诉讼过程或者其他机关处理过程误在这里列出等问题应予重视。

  这里需要注意:一是该部分除写明判决或裁定的主文外,还需要简述法院裁判文书载明的审理经过,写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和案号。二是该部分主要是判决或裁定的主文,应当做到引述准确,但与裁判要点无关的次要判项有的可以适当省略,如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违禁品和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没收、诉讼费用的承担等。三是叙述裁判结果时,可以概述裁判结果的内容,也可以用冒号直接引出裁判结果。

  七、关于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是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的来源和基础,是联系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的纽带。《意见》明确了裁判理由说理的要求、根据和方式方法,强调理由论述只能在裁判文书基础上锦上添花,不能无中生有。案例编写过程中,这部分问题最为突出,有的简单复制“本院认为”中的理由;有的把裁判理由写成学理的案例评析,甚至抛开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随意自由发挥;有的理由过于简单,论述缺乏针对性、透彻性和逻辑性;还有的把案件事实放到裁判理由中说。

  论述裁判理由,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当把握重点,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有针对性地展开论述,充分阐明案例的指导价值和裁判为什么这样做的道理。二是说理应当达到准确、精当、透彻的要求,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逻辑严密,并紧密结合指导案例的社会背景,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良好。三是说理的根据是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通说,要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针对裁判要点和结合具体案情,详细阐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如刑事案例应当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相关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认定,民事案例应当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等进行分析评判,行政案例应当就被告具体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四是要处理好指导案例说理与裁判文书理由的关系,案例说理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理由的论述。对于与裁判要点有关的裁判理由,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和完善,进一步丰富做出裁判结果的论据,但一定要忠实于裁判文书,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不能在理由中出现基本案情中未表述的事实,也不能脱离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随意添加新的理由。一审、二审或再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法院最终生效裁判的论述理由。五是论述的方式和次序应当根据指导性案例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针对控(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针对裁判要点涉及问题直接论述,还可以依照裁判文书的论述次序展开。如第一批发布的4个案例,指导案例3号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展开论述,其他3个案例则针对裁判要点涉及问题展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