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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14 10:39:03
--  大旱期间故意放火 烧毁林地自领刑罚
大旱期间故意放火 烧毁林地自领刑罚
晋宁法院依法惩处一名放火人
2010-4-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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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昆明4月13日电 (记者 茶 莹 通讯员 丁昭月)4月12日下午,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纵火案,当地农村青年陈继坤因为“图好玩”,在当地大旱期间,20余次在山间林地放火,被晋宁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去年秋冬以来,云南遭遇了百年不遇的严重旱灾,就在各方都全力应对大旱带来的各种灾害时,晋宁县农村青年陈继坤竟多次在晋宁辖区内的山林间放火,给当地的抗旱救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晋宁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今年2月2日至27日期间,陈继坤先后20次在晋宁县昆阳辖区的虎山、大坟山、青山等林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点燃山火后逃离现场,由于发现及时,扑救迅速,陈继坤多次放火没有引发森林火灾。最终法院认定陈继坤放火造成过火面积4.5亩,经济损失共计7259元。审理中,被告人陈继坤能够从现场出示的众多打火机当中清楚地指认出每次他放火时所使用的打火机。当问及陈为什么要故意放火烧山时,他的回答竟然是“图好玩”,让在场的所有人都大跌眼镜。

  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有辨认能力,但控制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在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认知能力的,他先后20次在山林故意放火,在当前云南抗旱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此案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但鉴于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过火面积小,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陈继坤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