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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2-4-21 23:29:06
--  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机制的路径选择——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的调研报告
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机制的路径选择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的调研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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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要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机制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一环,既关涉其自身身心健康,又关涉社会的和谐稳定,显然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为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组织课题组,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展开了调研。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心理干预的现状

  从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2006年至2007年未成年被告人共计108名,2008年92名,2009年103名。而在引起未成年人犯罪诸多因素中,突出的是未成年人生活家庭环境中的家庭暴力以及因为父母婚姻变异而引致未成年心理逐渐呈现一种病态。根据我院所作的一起未成年被告人个案的人格调查(44份有效),多达49%的未成年被告人表示其父母婚姻关系不好,对其心理影响很大,变得内向的占32%,脾气变得暴躁的占45%。在这些婚姻不幸的家庭中,父母经常争吵的占16%,存在家庭暴力的占5%,父母离异的达24%。

  从国内外的报道或研究情况看,未成年人常因其心理不成熟,易于偏激而对社会现实产生强烈不满等因素造成犯罪。而通过积极地实施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机制,则可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通过比较可知,不实施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既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又对社会造成破坏。因此,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看,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干预工作。

  二、当前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的缺陷

  1.心理干预工作的专业资源不足。按照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需要专业化的心理服务。而专业心理咨询师的缺乏无疑是目前法院进行心理干预工作的重大不足。不少中小城市开展心理咨询的专业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还很少,各司法机关受过专业心理咨询培训的人员更少。我院目前仅有一名人员接受过短期的心理咨询培训,就我省法院而言,自2009年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工作以来,仅有197名干警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而这些人员多在立案信访部门工作。

  2.心理干预工作的衔接机制不足。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针对服刑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干预,庭审前应由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庭审阶段由法院负责,庭审后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目前这一工作并未形成各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基本是法院在主导,其他机关处于缺位状态。

  3.心理干预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街道社区、村委会、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等未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实质性的心理干预工作,更少有民间社会组织的身影。这样不仅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不利,也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不足。

  三、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路径选择

  1.坚持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专业性要求。心理干预毕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承担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是适宜的。外聘专业心理咨询医师的工作,建议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活动的枢纽。因为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主要是面向未来的,即如何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如何确保他们改造后不再步入歧途,均直接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相关。

  法官在庭审阶段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活动,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性工作。因为并非所有未成年犯罪人都需要心理干预,如何做出区分需要判断的人员,而法官由于亲历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审判,了解情况,由法官进行判断具有便捷性。因此,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法官进行心理咨询知识的培训,有助于其作出判断的合理性,进而能够在适宜的时期为适宜的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

  2.强化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衔接性机制。要明确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职责,强化其责任。在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阶段,负责处理的司法机关要承担起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责任。对判决后的未成年犯罪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个别化监管措施,做好心理跟踪、观测、评估、干预工作,既促使其正确认识自我,又能避免交叉感染。针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罪人,应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累犯与其服刑期心理变动有关,服刑期满后往往面临回归社会的困难。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成立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驿站,聘用专业心理咨询医师在其中任职,专司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心理干预工作,为其提供免费食宿以及免费的专业心理干预,帮助其回归社会,可降低其再犯比率。

  3.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社会参与机制。对于判决后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或回到学校学习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工作者、街道、教育部门等应当做好心理跟踪、观测、评估、干预工作。他们进行矫正时,很容易被周围人“贴标签”,被认为是“坏孩子”。这会进一步强化他们的罪恶感,使其被社会边缘化。对此,相关人员应通过观察、接触,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人心理干预,避免其自暴自弃。可以将心理干预社会组织纳入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工作机制,利用他们的专业技能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服务。不过,在引入社会组织时必须要严格控制准入资格,不宜引入学生社团参与,因为他们并不具备合格的心理咨询师资格。

  (课题组成员:周文霞 蒋红萍 郭文利 王进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