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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9-16 16:09:41 -- 现有专家评标制度的缺陷和建议 现有专家评标制度的缺陷和建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8-24
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已有10年,对目前实行的完全由第三方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有诸多想法。笔者认为,现有的专家评标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将采购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由一个不相关的第三者来决定,而且其决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即便因结果不合理造成项目失败也与其无关。 若进行细分,笔者认为专家评标制度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权大责小,要凭良心。评标专家掌握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质疑也罢,投诉也好,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与其何干?即使项目砸锅了,专家也不会为此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有供应商反映某些专家主动与相关供应商联系,表示自己是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暗示供应商最好有所表示。 为何会产生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权力太大且责任不明是主要原因。虽然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9条中规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到底是什么样的个人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对此均无相应规定及措施。 第二,专家不专,良莠不齐。虽然相关法律制度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只靠专家的道德、良心予以保障,规定只等于空话。 还有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有关部门了解甚少。在专家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某些供应商甚至可以把所有专家均纳入公关范围,这就导致了有的专家在这次评标时表现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评标过程中却倾向明显。 第三,回避制度,难以执行。《办法》第7条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似乎给了供应商可以要求专家回避的权利。这条规定很好,因为对供应商的监督是比较有力的,而且供应商可能比较了解专家是否在某公司任顾问等情况。但在《办法》第45条中又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那么,之前供应商根本不知道谁来评标,又该如何要求其回避? 第四,时间有限,影响公正判断。每次招标少则5家-6家,多则十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笔者对招标文件做过一个统计,在大部分情况下,每份投标文件至少10万字-30万字,有些投标文件多达60万字-70万字。即使剔除一些商务文件(如各种证书复印件等只需浏览内容),每次需要评审的投标文件字数也仍然不少。试想,专家如何在短时间内审阅完所有投标文件,并对其方案优劣、设备选型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五,人为因素,无法杜绝。即使评标办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在工作中,笔者与同事在一些重大项目评标前,无一例外地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但也很难保证每次都能得到一个客观而公正的结果。如某评标专家对其中意的投标人的打分全部取上限,而对别的投标人全部取下限,累计后的差值足已否定其他专家的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评标结果完全由专家决定并不妥当。即使目前不能完全取消专家评审,至少应减少评标专家的权力,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作用。 第一,对小项目或标准货物采购,如金额小于30万元的,由采购官员决定。第二,对中等规模项目采购,可以由采购机构组成采购小组确定。第三,对重大项目,组成采购委员会决定结果。以上做法主要是借鉴了法官判案模式,其优点主要有:一是环节少,效率高。二是采购机构、采购官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三是人员少,便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