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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3 22:24:35
--  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2010-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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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背景

  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来就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同时要贯彻某一特定司法政策,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宽”与“严”,分别属于单向性的法律适用与政策把握,而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还必须把握宽与严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借济。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宽”与“严”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也在宽严“相济”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疑惑。为统一法律和司法政策的适用标准,正确适用法律,很有必要对宽与严两者之间的“相济”提出具体要求。

  推进情况

  ●启动与进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区别对待同一犯罪中存在多种不同性质情节的问题,保证了刑罚的正确适用。2008年开始试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将一些犯罪的情节进行量化,确定其量刑上所占权重。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系统地对此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

  ●规范

  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意见》作出以下主要规定。一是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二是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三是在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要注意严以济宽,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对于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也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做到济之以严,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切实增强改造效果。四是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五是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六是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七是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基本成效

  注重宽与严的“相济”,真正做到公正地适用法律,既做到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又做到了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犯罪的宽宥处理,真正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和16.6%。各级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1.3万件,同比下降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