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活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总结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工作实践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事业的性质和定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是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条)
(二)明确了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的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在所管辖海域组织实施并具体管理有关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三)加强了海洋观测网规划与设施建设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海洋观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建设规划,采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海洋观测设施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依法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第二章)
(四)规范了海洋观测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洋观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海洋观测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海洋观测活动,保证观测质量;海洋观测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国家对海洋观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家建立海洋观测资料共享制度。(第三章)
(五)规范了海洋预报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海洋预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公众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第四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在海洋观测、海洋预报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g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