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背景
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辩护权是他们的基本诉讼权利。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成为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受对这一特殊人群一些不正确的传统认识的影响,我国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推进情况
●启动
1982年的宪法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要求。为落实这一宪法规定,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为更好地实现这一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1997年5月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此,保障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
●规范
关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重大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1996)、律师法(2008)等重要法律中。除此之外,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了刑事审判中的法律援助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同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规定了二审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强制辩护作了具体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对其他各种对象的强制辩护作了具体规定。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对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就律师代理、法律援助等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的问题。
●措施
近年来,我国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的改革措施很多,择其要者列举如下:一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和盲人被告人均有权获得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三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四是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五是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六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七是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提出陈述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基本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有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达20%至30%左右,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强制辩护已经全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