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与律师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讲话。王胜俊指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多年来,广大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既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1月17日《人民法院报》)
当前,我国的律师和法官因工作关系会经常在一起,走得很近。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正常的沟通机制,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被部分民众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被部分民众认为不正常。如,办案前,个别法官和个别律师共同探讨案件,甚至探讨怎样把官司打胜。办案中,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宴请和财物,说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秘密。法庭上,个别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随意轻视、排斥律师的意见。法庭下,个别律师和个别法官打成一片,称兄道弟、亲密无间。在这种交往中,律师实际上充当诉讼掮客的角色,法官以审判权制约律师谋取私利。虽然这些问题虽不普遍,但是对社会影响很大也很坏,致使法官的权威难以得到树立,致使法院的裁判也难以保障公正,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难以得到保证,由此也导致了当前社会不少民众对法官和律师的整体评价不高。在这一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正常工作沟通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正常工作沟通机制?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正常的范围以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审判内容的交往。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恪守“五个严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相应的交往活动。
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之中。律师与法官基于其他关系形成的情感关系不应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律师对于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应当主动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在案件代理之前和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人情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来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任何利益交往关系。无论是基于职务性联系,还是基于非职务性的联系,律师与法官之间应避免任何带有利益交换内容的交往,包括避免一般社会习俗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这一要求未免有些苛刻,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职业尊严,律师和法官就应该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律师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严格约束自己。只有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律师队伍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确保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认真听取律师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律师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要注重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引导律师参与或者主持调解、和解,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