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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领导干部须具备合法地办成事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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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献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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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须具备合法地办成事情的能力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8-28 11:43:05

领导干部须具备合法地办成事情的能力

童之伟

原文来源:http://chenyouxilawyer.fyfz.cn/art/713028.htm 

《陈有西学术网》首发

2010,8,22

 

     三年前,《人民论坛》约我针对某地某领导干部关于“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的说法发表评论,我于是写了《还有多少官员在犯“低级错误》一文,发表在《人民论坛》2007年第7期,同年4月5日的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也在显著位置推出了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要点是:领导干部不懂法不守法危害甚大;我国的主流社会已经不能容忍不懂法不守法的领导干部;在我国正在逐步向之迈进的法治时代,不会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无工作能力可言,迟早会被淘汰出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最近一个月来,我结合当前实际,系统地重温了中共十五大以来党的一系列权威性文献中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有这样一点刻骨铭心的体会:依法治国也好,建设法治国家也好,关键是得有懂法律、尊重法律并且有能力合法履行岗位职责的高层领导干部。如果没有一批这样的高层领导干部,或者说如果没有一批这样的人走上国家的高层领导岗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人来说就永远只会是一个梦。更重要的是,时间恐怕没有耐心让我们无所作为地长久停留在安宁的梦境里。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懂法律”是一个与其担任的职务的重要程度相对应的要求,通常只要有必要法律知识,了解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就行,不一定要受过专门法学教育,更不必一定是法学专家、法律专家。

     比懂法律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或真诚。在这方面,最要不得的是口头不断讲依法办事,脚下却不停地践踏法律,嘴上念叨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办事却不惜采用违宪违法的方式。

    看一个领导干部懂不懂法律、尊重不尊重法律、能不能适应走向法治的时代的要求,有一个客观的综合判断标准,那就是看他/她能否做到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办成自己想办的事情、完成好自己的岗位职责。任何领导干部,如果出现要么做不出工作业绩,要么做出一点业绩就造成一大堆违宪违法后果的情况,那他/她就应该虚心反省、改弦更张了。毕竟,有反省能力,也是一个人的精神有活力的表现。

    拙作《还有多少官员在犯“低级错误”》当年在《人民论坛》发表时,所用的是经编辑部压缩的简明本,现拟借“陈有西学术网”一角,将当年的原文完整版附后刊出,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感谢陈先生支持,同时请网友不吝指正。

 

附文

 

还有多少官员在犯“低级错误

童之伟

 

一、因不懂法不守法而犯错误谓之犯“低级错误”

     据报道,位于贵州赫章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可乐文化遗址不断遭到破坏,县里文物管理部门的官员万般无奈,只好将有关情况依法报告给上级部门,但此举不仅没得到本县县政府领导的支持,反而受到了他的批评。这已经是很奇怪的事情了,但更奇怪的是该县政府领导批评他们的理由是他们不该依法办事,声称“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1]的确,我们社会有这样一些领导干部:要他/她办事他/她就违法,不准他/她违法他/她就什么事也办不成!严格地说,这是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表现。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我国党政官员内部已经把因不懂法不愿守法而犯的错误视为犯“低级错误”,这表明人们已经开始看不起这类干部。[2]

    我们是一个法治传统比较少的国家,在我国大大小小的众多党政领导干部中,不懂法、不会依法办事者所占比例不小。这部分干部从事公务活动,往往不知道法律在相关方面有些什么规定、合法与非法的界线在哪里,只会凭感觉做,一旦要他/她们依法办事,他/她们就会觉得一筹莫展、将一事无成。作为一名法学教研人员,笔者想专门与这样的领导干部交交心,尽可能帮这些朋友想想应对新时代的新要求的办法。

     法这东西,说到底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主要用于解决诸如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可以做、可以做的事情应该按什么步骤做、不可以做的事情如果做了要承担什么后果之类的问题。就其现实性而言,法可以视为广义的法律的简称。就我国的主体部分而言,法有多种具体存在形式。如果以效力高低来大体排列位次,首先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次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再其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等,某种程度上说还要加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对普通百姓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普通百姓或公民,只要是法没有禁止的事情,他们都可以做,这谓之“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以公共机关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则是凡办事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无法律根据的事都不能做,此原则可概括为“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之所以实行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官员不懂法不守法危害甚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视为一整套办事的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由此进一步推论还可以说,“规矩被破坏也不能成方圆”。在历史上,由于没有民主,不实行法治,中国大多数时候看起来是有规矩即有法律的,但法律主要是统治者用来约束普通百姓的。统治者初掌权力的时候,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秩序,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比较照顾百姓的意愿,一般情况下也能够自觉遵守,这是新兴王朝一开始通常较为兴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久而久之,到统治者的意志与法律的规定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时候,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规定,强行按自己的意志处理问题,其结果自然是严重破坏规矩,把天下搞得大乱。历史上我国治乱不断循环、生产力被周期性破坏的现象,可以从这方面找到根源。我国历史上最近的一次大乱是“文革”。“文革”是民主、法治没能有效确立、法制遭到严重破坏而给社会造成的一次大灾难。

    我国民众和执政党在经历了“文革”这场空前人祸之后痛定思痛,终于逐步认识到,国家要长治久安、经济社会要持久发展和繁荣,不能搞人治,只能搞法治,得依法治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宪法和执政党章程对于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5条有如下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同时,执政党章程也相应地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些规定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绝大多数人和执政党决意从此告别过去,放弃人治、实行法治的坚定决心。

    我国实行法治,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事,决无回头路可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我国已经基本结束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已经逐渐不能被容忍。与这种变化了的情况相适应,完全不懂法、不依法办事照样当领导干部的时代从总体上看已经过去了。懂得必要法律知识,会依法办事,是今天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所必不可少的能力。

 

三、我国主流社会已不能容忍不懂法不守法的领导干部

     实行法治在我国是大潮流,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可以说是顺之者前景光明,逆之者政治上不会有前途、事业上难以有发展。去年10月发生的重庆市“彭水诗案”中时任彭水县委书记的蓝先生的作为和今天的处境可以说是这方面的生动的案例教材。在这个案例中,蓝先生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侵犯公民多项宪法权利,结果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至今还在等待进一步处理。从近几个月来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蓝先生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原因主要是不怎么懂法,或者虽懂些法但不愿意依法办事。

   曾经见诸媒体,以轻忽法律办事而著称的所谓“仇和现象”,最近也受到了学界义正词严的批评。这种批评表明,我国的主流社会已经不能容忍不懂法、不守法的领导干部。[3]过去,人们把那种不识多少字,没有什么文化的干部叫做“大老粗”。到了今天,那种传统的“大老粗”几乎已经绝迹了,但笔者预计,今天那种不懂法、不懂得应该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将会被人们视为新的“大老粗”。

     在法治社会,公职人员不论从事哪一个方面的公务,都得依法办事,不会依法办事将意味着什么事也办不成。那种一说到勇于创新、大胆闯、大胆干,就想到突破法律限制,把勇于创新、大胆闯、大胆干等话语理解成违法的同义语或代名词的态度,今后肯定会越来越没有市场。所以,我国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将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个能否尽快学会用合法的方式办成想办的事情的问题。从不懂法律到懂得一些法律、从不愿守法到自觉严格守法,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来说,这一转变过程实质上是从惯于实行人治到逐渐善用法治的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自我升级换代的过程。

    我们现在强调建设和谐社会,但社会怎样才能和谐呢?实现社会和谐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但其中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是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严格守法、坚持依法办事。一个国家、一个地方,领导者严格守法、坚持依法办事,若无其他条件配合,尚不足以保证实现社会和谐,但如果党政领导不严格守法、不依法办事,则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和谐。因为,法律是各方面办事的大规矩,领导人在各方面带头不守规矩,哪能不把事情办得一团糟?前面说到的因县委书记违法办事造成的“彭水诗案”,不就把彭水县搅得一团糟、被市领导认定“捅了这么大漏子”么!从报导披露的情况看,贵州赫章县由于县领导不依法办事,与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可乐文化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也可以说是做得一团糟。同样,在发生“仇和现象”的有些地方,领导人不依法办事或不会依法办事,也不可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隐患。相信在这方面,有关地方与彭水县、赫章县之间的差别,只在于严重程度高低以及盖子是否被揭开而已。

    现在看来,要领导干部学会依法办事,已经不能光靠其自觉,更主要是要靠制度约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领导干部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能不能自觉守法,会不会依法办事,将成为领导干部能力考核、政绩或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正在逐步向之迈进的法治时代,不会依法办成事情的领导干部无工作能力可言,迟早会被淘汰出局。各级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大家可不能掉以轻心啊!

 



[1]周朗、王舒怀:《赫章县文物局的无奈――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可乐文化遗址遭到破坏的调查》,《人民日报》2007年02月27日第8版。

[2] 这是重庆市长对蓝先生所犯错误的评价,该评价和此自然段中涉及案情的文字引自田乾峰:《重庆市长称“彭水诗案”当事人是待处理而非平调》,2007年3月14日中国新闻网(北京)。

[3] 参见王磊:《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官员》,《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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