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重建社会主义法治以来,甚至上溯到晚清法律改革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法律革命,当然,法律不过是一整个革命进程的一部分。它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而且改革了中国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乃至为一个民族奠定文明基础的自然法观念。
然而,革命意味着什么?在西方文化传统中,革命意味着一种断裂,一种毁灭,一种新生。由此,用法治这种反革命力量来消灭革命,无疑成为西方法治传统的重要主题。然而在中国传统中,革命恰恰是礼法秩序的捍卫者,“汤武革命”恰恰是为了恢复天道礼法秩序。造反、起义和革命由此被吸纳进礼法传统的结构框架之中,构成了中国法治秩序的内在组成部分。无论是汉儒对天道和天人合一的强调,还是宋儒对“新民”的强调,都把革命看作是礼法秩序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开始接受了西方的革命观念,在基督教的救赎历史转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革命才被赋予了终结历史的现代意义。在一场漫长的、全面的革命中,革命一方面要摧毁旧秩序,甚至要不断摧毁上次革命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全面建设新秩序。革命包含着这种摧毁与建设的双重任务,使得革命在中国的含义更接近于“扬弃”这个概念。革命与法治由此构成了过去一百年来持续的紧张。单纯从法治的角度来批判革命、否定革命,显然没有看到中国革命的性质,这是一场古老文明获得自身尊严和地位的漫长革命,法治重要性只能随着革命目标的实现而逐渐获得加强。更重要的是,法治往往要以革命的方式来体现,即用革命的方式来捍卫和巩固革命的成果。
一旦确立了革命的目标,革命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摧毁,更是不断向过去的返回和恢复,而这恰恰又回归到“汤武革命”的中国传统中,即革命不是指向未来的某个目标,而是一种返回和恢复。中国革命尽管在话语策略上不断趋向于未来,可在实践中反而不断向过去恢复。比如辛亥革命后的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乃至北伐战争实际上都是对民国政府和临时约法这些辛亥革命成果的恢复。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也是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恢复,而解放战争也是对1945年和平建国方案的恢复。正如毛泽东在新政协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这次会议是“恢复了政治协商会议”。而同样,1978年以来共产党的制度是对中共八大传统的恢复,1982年宪法也是对1954年宪法的恢复。
返回或恢复实际上是一种积累、建设、维护和肯定,其中对既存秩序规则的返回或恢复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每次恢复都是在新的基础上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这恰恰是法治在中国的重要意义,法治不仅记载并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而且对革命构成了制约,使革命放慢自己的节奏,逐渐从西方意义上的推动实现普遍历史的行动,逐步转向对古典传统中的革命理念,即革命既作为一种日常化的手段来锻造现代精英集团的政治意识,而且作为急迫的手段在拯救法治秩序的堕落。事实上,“文化革命”就试图作为对计划体制和官僚化可能导致的堕落的一次救治。然而,由于缺乏法治的制约,革命的拯救行动本身陷入了混乱的危机。正是基于这次革命救治行动的教训,1978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过是恢复到了1949年以来的传统,即革命法制或革命法治的传统。
革命法治传统就是一方面法治秩序的逐渐发展为革命保留足够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革命本身恣意构成了相应的约束,从而使得革命与法治形成内部的互动,使得革命围绕法治进行上下波动,就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法治秩序内在的弹性结构构成了我们经常所说的政法传统,而这种传统也恰恰是古典礼法传统的发展。革命的政治要求可能超出形式主义法治的刚性要求,但不会完全背离法律规则,依然被有效地控制在实质主义法治的弹性范围内。目前,人民司法坚持“三个至上”和重庆的“唱红打黑”一样,都要在政法传统中才能理解,而这一切都是政治吸纳法治的产物。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讲话就是一个关于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政治宣言书。该宣言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巩固革命的成果,从而“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而另一方面宣布从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以革命为导向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法律真正在本土社会关系中扎根,法治要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对立法经验的总结强调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如果把这一政治宣告放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背景下看,实际上是改革开放的革命思维发生根本性转向的政治宣言书。改革思维开始转向了建设思维,这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设”思想一脉相承。
如果把这一政治宣言书放在漫长的中国革命的背景下,实际上是近代百年来革命思维的根本性转向,即从近代西方意义上通往历史终结的革命观转向中国古典革命观。中国革命的目标不是要实现西方人的生活方式,既不是当年苏联人的生活方式,也不是今天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是中国革命的应有之意。革命理念要从西方的道路上回到中国的道路上,既要变成执政党精英群体保持其先进性的日常政治革命和伦理革命,也要变成鼓励人民当家做主的常规革命,更要给防止革命变质的“汤武革命”保留相应的空间,中国法治发展必须放在这个革命背景下才能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