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今日起,本报将获得全国法院第五次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的调研报告整理后分期选登,以推动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展示并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存在着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的属性以及我国司法国情条件和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当代中国司法必须走能动司法的路径。2008年下半年以来蔓延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对能动司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积累了工作经验。我们的体会和做法主要是:
一、坚持司法适度主动,构建司法应对工作机制
一般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对此,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认为,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被动,法院和法官应当被动地执行法律,严谨地按照法律意志办事,无需也不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司法权的被动性更多的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我们反对司法的绝对被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适度主动,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
1.建立司法应对工作调研制度。司法调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才能确保依法服务大局的各项制度措施科学可行、取得实效。江苏各级法院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工作部署,精心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了司法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立司法应对工作规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面临着对规则的解释和无规则填补时的考验。在经济困难的形势下,涉诉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司法尺度的正确把握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及时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性意见,以提供审判思路,确立审判规则,确保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系统地提出了20条司法应对措施,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随后又就立案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管辖以及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纠纷、信用证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先后制定出台了10余份指导性意见,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司法应对规范体系。
3.建立司法应对工作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这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主动权,确保能动司法取得实效的必然要求。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建立了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应对预警工作:一是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定期汇总梳理辖区相关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司法应对措施。二是建立大要案报告机制,对涉及重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连锁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确保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弃企逃债、群体性纠纷、赴省进京涉诉上访等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四是建立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必要时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五是建立案件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于负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引发的集中诉讼案件,由省高院依据现行法律关于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统一管辖。
二、坚持司法适度弹性,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稳定
基于对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认识,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往往坚持严格规则主义,倡导司法绝对刚性,认为只要法官严格适用法律,即完成了使命。我们认为,由法律条文构建的逻辑世界永远不可能取代活生生的现实世界,法官机械地依照成文法的规定所作出的裁判,很可能会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适度弹性,不能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要重视当事人利益的衡平,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1.强化政策考量。能动司法主张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强调针对特殊情形的政策考量,这反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应变性。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政策考量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法律的适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骤然而至的国际金融危机面前,这一要求显得更为迫切。江苏各级法院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妥善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防范各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二是妥善审理好企业主弃企逃债案件,及时有效地做好人员控制、财产保全、证据调查、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依法追究投资者的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强对借贷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对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其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四是妥善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防止当事人利用房地产市场波动恶意违约谋取不正当利益,防止因个案处理不当引发连锁诉讼。五是妥善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从严把握合同解除、撤销、变更的条件,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积极促进合同履行。六是妥善审理好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强对生物、医药、信息等领域核心专利以及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七是妥善审理好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强化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能动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来说,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因为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调整才成为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衡平的过程。法律所调整的尽管都可以归结为一种利益,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利益的向度是多元的,其中有摒弃的部分,有兼顾的部分,也有优先考虑的部分。法官必须从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政策导向等角度出发,认真进行价值判断,正确适用推理方法,从而达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的结果。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利益衡平问题。江苏各级法院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稳定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3.强化和谐司法。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法院是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基本职责就在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的要求,能动司法倡导和谐司法,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显增强,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江苏各级法院切实强化和谐司法意识,努力通过和谐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按照“调解优先、调解前置”的要求,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争取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二是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法律制度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那些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仍然存在再生希望的企业,依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谅解,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三是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息诉教育、司法救助等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4.强化柔性司法。在法律规则空间内,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合理适度地采取司法措施,这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过于强化司法方式硬性的一面,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稳定。江苏各级法院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生活的深刻影响以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依法积极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尽力帮助涉诉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对恶意逃避债务、企业主外逃的负债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尚能生产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确需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负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标的物的性质,灵活采取保全方法。再如,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没有一味采取硬性司法方式,迫使负债企业即时履行债务,而是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途径,尽力挽救负债企业。
三、坚持司法适度干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为确保司法公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带有个人偏见,居间定分止争,裁判案件。对于这一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司法的中立程度,司法克制和能动司法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司法克制往往尊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张法官是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的消极、中立的仲裁者,只能在诉讼各方提出的证据范围之内确定案件的是非曲直,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当事人去做其他事情。能动司法则主张,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指导,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应当积极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确保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能动干预,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1.完善诉讼指导机制。能动司法强调“实质正义”的实现,认为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片面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就没有任何意义。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积极行使职权,加强诉讼指导,从而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陈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的,法官及时向当事人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
2.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中国司法国情条件下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对于及时有效地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各级法院坚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推行柜台式、一站式服务,减少立案流转环节,及时快捷地受理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于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做法,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
3.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层次社会关系、多样化矛盾主体、多领域利益冲突。我们不能把所有的矛盾纠纷都引向法院,而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特别是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一些矛盾纠纷,政策性、关联性、聚合性都很强,这就更加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加以解决。江苏各级法院积极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指派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实现指导工作的日常化、经常化;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推进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把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纠纷解决的社会化。
4.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一个互相联动和对债务人进行威慑的体系,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一种机制。实践证明,这是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促进涉诉纠纷最终解决的有效途径。在江苏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法院执行工作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全省绝大多数村镇、社区、街道落实了协助执行人员,建立了协助执行网络。各地普遍建立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中的特困权利人给予执行救助。法院与公安、国土、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的联动配合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贷款、企业注册、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及高消费等方面,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坚持司法适度参与,不断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司法克制强调司法的绝对事后性,认为司法应担当起“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大职责,只有在纠纷产生后才有司法的介入,主张在社会治理的参与方面,司法应当消极被动。能动司法则主张,司法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应当强化保障意识、服务意识,拓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
1.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司法公开的功能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司法活动的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司法信息的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江苏各级法院切实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庭审公开,全省法院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审案件、死刑二审案件、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其他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也在有序推进。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已全部上互联网公开,其他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推广和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及时公开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公开出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直接向社会公开发布法院工作报告、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案例、裁判文书、审判经验等司法信息。通过在媒体开辟司法专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和案件审理信息。
2.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江苏各级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信息通报制度和蓝皮书发布制度,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企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审判情况。针对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涉诉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3.扎实开展联系企业活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关键在于保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切实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必须深入掌握、有效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江苏各级法院开展了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组织广大法官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各地党委、政府相关经济政策出台后企业的动态反映,掌握涉及企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亟需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企业开展经营风险排查工作,促进企业建立长远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回顾江苏法院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我们深深认识到,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这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依法服务大局司法使命的时代要求。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能动司法,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否则司法将不再成为司法。就我国司法国情而言,基于司法人员现实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必须把握一定的限度:第一,必须严格依法司法;第二,必须坚持司法公正;第三,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