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8 号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习、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4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就《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筹建国家行政学院的决定。20多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学院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为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七大作出了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作用”。行政学院在公务员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行政学院在办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行政学院的性质、职能和体制还不够明确、办学特点还不够突出、行政学院系统的合力还不够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学院作用的发挥。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为行政学院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征求了51个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意见。
问:在条例制定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在条例制定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努力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学院的工作要求,这既是对多年来行政学院发展规律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又为新形势下行政学院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努力体现新形势对行政学院改革发展的新要求,针对行政学院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规范性措施。三是努力体现全国各级行政学院多年来的办学经验,对这些经验进行概括、提炼,吸收到条例之中。四是努力体现行政学院的办学特色,经过多年的探索,行政学院在教学布局、学科建设、教学方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开放办学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条例尽量体现这些特色,以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学院的优势和作用。
问:关于行政学院的性质和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行政学院的性质和职责,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学院的性质。条例规定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二是明确了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关于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行政学院的设置体制。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二是明确了行政学院领导的配备原则。条例规定,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三是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条例规定,业务指导主要包括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问:关于行政学院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工作,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条例明确规定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二是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三是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开展决策咨询,应当根据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是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问:关于行政学院学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为了进一步严格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严格院规院纪,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学院队伍建设,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三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问:关于行政学院工作的办学保障,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为了保障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规定,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二是为了保障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