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用网 www.law-credit.com 2010年1月1日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表决稿)》的说明 ──2007年3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 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3月29日上午对《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有3位委员发表了意见,但对《修正案(草案)》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委员们对《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附件提出的意见,建议本次会议后由法制办公室进行研究并作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