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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鼓楼:律师旁听侦查讯问已有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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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徐州鼓楼:律师旁听侦查讯问已有两年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7-15 0:42:57
徐州鼓楼:律师旁听侦查讯问已有两年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4日 10时15分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以往,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诱供或不理解法律规定而作了错误的供述为由,进行翻供。如果一开始有律师在场帮助理清案子的脉络和疑点,会有利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审判。
从律师在场制度实行到今天,鼓楼区检察院已经有7起职务犯罪案件,邀请了辩护律师到场旁听了讯问过程。令他们欣喜的是,7起案件中,已经判决的6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一人当庭翻供,并且6名被告人竟然无一上诉,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犯罪嫌疑人李月在每次讯问后都对讯问检察官表示了谢意,这在以往刑事案件中是不多见的。
2010年上半年,随着赵作海、王子发“杀人”冤案的连续曝光,法学家们再次把目光聚焦律师在场权,呼吁赋予律师在场见证侦查讯问,以避免刑讯逼供导致冤案再次发生。
就在与赵作海家乡同处一条陇海线上的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悄悄试水律师旁听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已有两年时间。两年来,效果究竟如何?日前,记者前往鼓楼区检察院一探究竟。
律师旁听侦查讯问初试水
2010年6月14日,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侦查讯问室。
涉嫌收受贿赂数万元,即将被取保候审的徐州市煤矿机械厂中层干部吕某正在接受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讯问。
“你是否需要律师在场?”侦查员问道。“是的,我需要律师在场。”吕某回答。
吕某聘请的律师杨钢走进讯问室。整个讯问过程在平和中进行。吕某对于自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员宣读了对吕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以及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得知自己将被取保候审,吕某顿时显露出开心的神色。
“你现在还有什么问题要向律师咨询吗?”“没有。”吕某迫不及待地等着办手续。
审讯结束,犯罪嫌疑人吕某在笔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律师杨钢也在笔录最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其实在过去,对于这种涉案金额不多的受贿案件,鼓楼区检察院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方面一直持谨慎态度。
“这种涉案金额不多的受贿案件,一旦翻供,只要有部分犯罪数额难以认定,案件就面临着难以起诉的危险。过去,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很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但是,实行律师在场旁听讯问制度以后,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翻供、串供的情形却大大减少了,这也出乎我们的意料。律师在场制度带来的一大好处,就是有利于言词证据的固定。”鼓楼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晓东对记者如是说。
律师旁听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这是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从2008年5月1日起试点的一项新的制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旁听侦查讯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律师在场制度,指律师受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邀请,可以在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讯问时在场旁听。律师在场享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权,对逼供、诱供行为提出抗议或控告权,提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拒绝回答权,帮助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等权利。
《办法》同时规定,讯问时,在场律师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不得干扰侦查人员讯问正常进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不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案情严格保密。
分管反贪工作的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祁赞朋是这项试点的发起者。
“为了防止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形的发生,我们开始试水律师旁听讯问。两年来,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祁赞朋告诉记者,“以往,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自己不理解法律规定而作了错误的供述为由,进行翻供。但是因为有律师在场旁听监督讯问,并且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得到了公正待遇,往往会配合讯问,他们的供述多是基于实事求是和认罪心理,会从根本上放弃翻供的念头。而且,他们的翻供、诬告也会由于律师的见证而不攻自破。”
律师旁听讯问倒逼侦查水平提高
防止翻供,其实只是律师在场制度带来的诸多成效中的一项。
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在场旁听讯问,无疑是对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和文明办案的检验和监督。
侦查员刘宇是鼓楼区检察院的一名年轻检察官。他坦承,对于律师旁听讯问制度,刚一开始,他并不理解,甚至担心可能会给案件办理带来麻烦。
但他很快就感受到律师旁听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全新的变化。
“律师在场倒逼我们提高侦查水平,迫使我们必须文明办案,也迫使我们转变取证方向——通过外围取证取得扎实证据突破案件。从以往的口供到证据,变成现在的从证据到口供,甚至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也能使案件顺利办结。”刘宇感受颇深,他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芦建时,通过外围取证拿到证据,已经胸有成竹,尽管他不肯招供,我们还是通过出示证据,一步一步迫使他低下了头。”
芦建,徐州市鼓楼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原处长,涉嫌受贿罪,贪污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鼓楼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此时,他已闻风潜逃,鼓楼区检察院立即办理了网上追逃。
2009年3月13日,芦建终于被抓获归案。芦建潜逃两年多的时间,已对反侦查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到案后,他一度拒不认罪。而律师旁听更是对讯问的一场考验。
鼓楼区检察院在讯问芦建时,通过扎实的证据一步步打消芦建的幻想,同时,他聘请的律师杨钢在场见证这场讯问。
也许是因为律师向他解释了坦白从宽的法律政策,芦建的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他不再抵抗,而是接受了律师的建议。2009年5月,芦建第一次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2009年9月,芦建案在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芦建对他的罪行供认不讳,最终芦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芦建没有上诉。
让侦查员们没有想到的是,律师在场旁听讯问,不仅倒逼了侦查水平提高,同时也更容易感化犯罪嫌疑人。
徐州市鼓楼区建设局原副局长杜新风因涉嫌受贿、贪污、诈骗被鼓楼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时,杜新风一度三缄其口,避而不谈。而他的家人对于涉案的108万元款项,也不肯退赃,赃款的去向一时间难以查清。
鼓楼区检察院邀请了杜新风聘请的律师到场,律师通过细致的工作终于将杜新风感化,他主动交代了问题。而他的家人也在律师的劝导下,主动退出了赃款。最后,杜新风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杜新风没有上诉。
采访中,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蒋新生向记者介绍说,从律师在场制度实行到今天,鼓楼区检察院已经有7起职务犯罪案件,邀请了辩护律师到场旁听了讯问过程。令他们欣喜的是,7起案件中,已经判决的6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一人当庭翻供,并且6名被告人竟然无一上诉,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大大出乎他们的预料。
对此,蒋新生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说,在侦查审讯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分处于对立的地位,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政策攻心、法律从宽规定告知等教育感化工作往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难以收到很好的教育作用。但是由在场的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从宽的法律政策,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容易相信并且接受,从而收到有利于审讯的效果。
律师支持在场权制度
法学家们建议实行律师在场权,更多的是着眼于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
鼓楼区检察院邀请到的旁听讯问过程的律师们几乎众口一词地支持和肯定这项制度,认为律师在场能够起到防止逼供诱供的作用。
律师孙胜代理了鼓楼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受贿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亲眼看到了侦查过程的文明规范。对于鼓楼区检察院试点的这项制度,他明确表示支持。
作为一名律师,孙胜曾经因为新修订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冲突而苦恼。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同时新《律师法》还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是由于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上的冲突,新《律师法》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律师的会见权没有得到良好的保障,办案部门限制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非常普遍。
孙胜认为,英法美等西方国家法律都确认,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享有在场权。鼓楼区检察院试行的律师旁听讯问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大有可为,可以避免刑讯逼供、诱供行为的发生,保证文明执法。另外,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不懂法律,如果一开始有律师在场帮助理清案子的脉络和疑点,会有利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审判。
孙胜亲身见证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孙小健的讯问过程,他认为整个讯问过程“规范、严谨”,没有任何贴身、近身讯问,更没有体罚和人格侮辱等情况发生。侦查讯问中律师的提前介入,从实际上充分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应有的法律地位。
而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两次参加了徐州经济开发区征迁办原结算员李月受贿案的讯问。王玉说,整个讯问过程,两位检察官没有威胁引诱、没有呵斥责备,讯问结束后还听取了李月核对笔录的意见并进行解释和修改,切实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使。而李月也在每次讯问后都对讯问检察官表示了谢意,这在以往刑事案件中是不多见的。
蒋新生表示,对于律师旁听讯问,鼓楼区检察院目前还处于试水阶段,并未全面推行,特别是对于突破阶段的讯问,该院目前还持谨慎态度。“全面推行律师旁听讯问,对于我们办案来说,的确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时间,积累更多的应对经验才能推行。目前,时机还不成熟,但我们会朝这个方向努力。”蒋新生说。
调查背景
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规定”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然而,对于被告人来说,证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的确是一道难题。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往往要经过几个月时间,案件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留下的伤情很可能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即使伤情存在,也很难认定是由于刑讯逼供造成的。
律师在场权便被赋予了见证讯问、监督讯问、防止逼供诱供,乃至出庭指证刑讯逼供的重要意义。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律师在场权、沉默权、录音录像制度都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
早在2007年10月1日开始,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全面开始实施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律师旁听讯问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场制度显然比录音录像制度具有更深的意义。
但是关于律师在场权写入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却仍在争议之中。有的办案人员担心,律师在场颠覆了传统的侦查方式,有可能因为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妨碍侦查正常进行。但是,主持《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却认为,应该逐步推行律师在场权,首先赋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以律师在场旁听讯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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