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从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明,这次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
的确,司法公信和量刑捆绑在一起。现实中的“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层出不穷,究其原委,法外因素干扰有之,法官贪腐枉法有之,量刑裁量权过于宽泛也有之。法庭审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更关照定罪,而忽视了量刑。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常被简化为控辩双方的一句“特恳请法院依法从重(或从轻)判处”。
我们又是成文法国家,而法律条文较原则和抽象是成文法的特点。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而论,其法定刑就覆盖了所有主刑,从最轻的管制,一直到最严厉的死刑。就算细化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可根据案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从理论上说,判3年和判死刑,都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具体当事人而言,这却是天壤之别。
刑法和一些司法解释,虽然也在量刑标准上努力改进,但惯用的“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等术语背后,仍然模糊不清。这样,当缺乏程序制约,对法条的最终解释权又掌握在法官手里,腐败就难以避免。
由是,防止量刑腐败的惟一路径,就是要规范量刑程序,并以细致的量刑标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自由裁量”成为受限的权力,既能体现法官心证,又能体现法律正义,司法公正才能日常化地降临在个案之中。
也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实则包含两大内容。一是量刑程序的完善,二是量刑标准的细化。量刑程序的完善,就是要在庭审中,引入控辩双方的辩论程序,让法官真正回归中立的第三方,审度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理由并居中裁判。
当然,如果法官对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视而不见,裁判文书中也不予着墨,则“规范量刑程序”将成为空话。这就要求,法官在最终判决书中,必须反映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及其提供的证据与法律依据。法官也应公开其决定量刑的理据,让当事人和公众透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即能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在量刑标准的细化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往前推进了一步。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均有了相对具体的依据。但遗憾的是,同样存在较严重“同案不同判”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不在此次的“规范化”之列。
如今,对官员的贪贿行为,公众怨声很大,所以,对贪贿犯罪的量刑,也左右着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看法。依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就可判死刑。但从近年来的个案看,刑法的这一规定经常被虚置。为此,希望“两高”能本着“量刑规范化”的目标,继续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标准,最终遏制“同罪不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