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
|
关于调整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的公告 | |
|
一、新购买的小客车,销售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办理转移登记的本市在用小客车,交易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后办理转移登记,但应在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结。
三、从外省区市转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车,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区市车管所办结小客车转出手续,且车辆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可在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限内持车辆档案办理转入手续。
四、2010年12月24日(含)以后购买小客车(含购买在用小客车),需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摇号登记并取得额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需办理小客车注销和转移登记业务的,应在2011年1月3日后通过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或对外办公窗口申请更新指标,取得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更新手续。
六、《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车数量调控范围。具体情况请关注近期商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
七、小客车以外的其它车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八、《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后,车辆所有人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车辆登记的问题,可到各车管所办公大厅服务台咨询,或直接拨打车管所对外服务电话87625155咨询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