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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续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辽宁、江苏、福建、新疆等省都陆续围绕预防腐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一整套《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政府采购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和《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等制度,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督。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评审规范》,对公开招标活动评审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合同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供应商必须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以有效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2008年对9家违规供应商进行了一年不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出台了《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打分复核制度》,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同时,成立了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三家组成的评分复核小组,对专家的打分进行复查核实。
(六)加快推进操作执行规范管理,采购运行机制更加科学
上海市财政局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入手,将合同管理与支付管理、诚信管理、规范管理、履约跟踪、制度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夯实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自1999年至2008年,上海市累计签订各类政府采购合同近25万份,仅2008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达3万多份。江西省财政厅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资金支付交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采购程序审核,对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一律不予支付资金,实现了集中采购规模以每年20%的比例快速增长。湖南省财政厅创新监管手段,效仿交警对违规驾驶员所采取的扣分模式,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内容涉及21类60余项,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代理机构监管手段缺失,措施不力,监管难于到位的不利局面。天津市采购中心着力完善管理标准,不断规范采购程序,2008年制定了《各业务部门工作流程指南》,《采购业务关键环节复核制度》等近十项管理规定,设定了172道工序,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有据、有序、有力。山西省采购中心建立了一套政府集中采购“一二八”运行机制,即以政府集中采购“三段式”管理模式为主线,以规范和效率两大主题为内涵,采取八项具体措施,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辽宁省、安徽省采购中心坚持以提升采购业务操作和执行的规范化水平为核心,不断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有效带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一年来,一些地方高度重视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并且将电子化政府采购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内容予以落实。北京、浙江、河南、广东等省份,山东烟台、河北邯郸等地市,建立了涵盖全省(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全过程各个环节的电子化系统。其中,广东的电子交易同步监控系统还实现了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链接,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以实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福建省财政厅已建立起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一个网络系统为支撑、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两个平台并行、多个功能模块协调统一的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综合系统。实现了在线监管、评审专家库网络化管理和远程随机抽取、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现场实行电子监控等多项功能。江苏苏州市财政局开发了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主要由信息传输、统计分析、绩效评估等13个模块组成,拥有全程监管、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四大功能。2008年,通过“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对已发生的1567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了全程监控,预先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231项,经过提醒纠正了221项。许多地方如广西、深圳等的集中采购机构从组织操作角度,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电子化操作,探索了网上竞价和拍卖方式,实现了网上下载文件、网上投标、评审专家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提高了采购效率。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可以说,2008年是坚持应采尽采、强化依法采购、操作执行水平不断提高的一年,是坚持管采分离、锐意改革创新、完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的一年,是坚持发挥政策功能、狠抓实施效果、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一年,是坚持依法处罚、实施专项检查、进一步严肃采购制度规定的一年,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培训、使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的一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结果,是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部门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财政部向为此做出辛勤努力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比如还存在着规避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全、大量工程未实现政府采购、部分政府采购结果价格高效率低、部分代理机构采购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逐步显现,一些机制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交织在一起,采购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监管和执行操作不到位,采购诚信体系不健全等,影响了采购事业的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认识不到位、违规操作等主观原因。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改革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振奋精神,利用有利条件,继续团结协作,努力做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二、正确认识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同时,我国加入GP A的谈判也进入应对工作期。因此,政府采购改革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可以说改革进入了关键期。我们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新形势,抓住时代特征和机遇,乘势而上,全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期
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府采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期。首先,扩大内需4万亿元投资计划中的10项措施,绝大部分都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预计未来几年采购规模和范围将会大幅增长,政府采购迎来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融入普通民众生活的大好时机。其次,全球贸易萎缩、各种保护主义抬头的现实情况,要求我们利用国际通行做法,既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又加速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在政府采购领域制定有效措施提高国内企业核心竞争力。再次,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汽车等10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都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既要通过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又要抓住政府采购发展元素日益增多这一战略机遇,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统一政府采购政策,拓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空间。我们要承担起新时期赋予的历史使命,认清职责,努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府采购改革新局面。
(二)未来任务依然繁重艰巨
在去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我在讲话中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路,从制度建设、操作执行规范、监管方式创新、队伍素质提高、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和进一步健全采购方式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未来几年改革的主要任务。回过头来看,无论完成以上哪一项任务,涉及面都非常广,难度都很大。从目前面临的形势看,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应对加入GPA谈判的需要,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加快制度创新,要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等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改革越向前推进,触及的矛盾越深,碰到的难题越大,阻力就越大,对工作的要求就越高越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要适应改革的要求,坚定信心,增强紧迫感,力争在巩固已取得改革成绩和专项检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强基固本,使我国政府采购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2009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
2009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键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从七个方面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因此,2009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着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着力维护政府采购“三公”及透明度原则,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着力建立和完善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机制,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以加强规范操作为目的,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不仅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必然要求。一是要集中力量修改和完善已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借条例制定之机,认真研究法律规定不协调、管理体制不清楚及规定不具体等方面的问题,并争取予以明确。二是针对实际处罚工作中出现的处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处罚规定不完备,造成违法难究的问题,财政部将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三是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填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缺失,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采购合同格式文本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是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等部门规章办法。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办法。
(二)以管采分离为核心,强化集中采购监管与操作执行力度
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化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更新管理理念,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做到依法管理、监管有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做到操作有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必须并重,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既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又要发挥操作执行的能动作用,监督管理、操作执行要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
(三)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政府采购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针对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中存在易发生不规范和腐败等问题的环节和漏洞,要加强监管,要借助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对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过程的监控、资金支付和处罚等动态过程的监控,要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体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优势,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要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实施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在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与财税、金融手段并列提出,这表明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向政策功能转变的客观要求。在已出台的许多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体制改革意见中,都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政策要求。我们要抓住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政策赋予政府采购的大好机遇,在继续抓好节能环保、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与完善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自主品牌汽车等产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的政府采购功能措施,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要求。
(五)以强化监督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依法采购的执行度
强化监督处罚是促进操作执行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和手段。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各项政策的指标评价体系,跟踪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情况,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做到应采尽采,物有所值。要重点加强操作执行环节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扩大专家库专家数量,改进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完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建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要逐步实现采购文件编制标准化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的统一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和采购合同格式文本。要巩固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将部门和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要制定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与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投标的要研究制定除招标投标外按政府采购执行的途径和办法。
(六)以信息技术为保障,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是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提高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加快研究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规划工作,明确系统建设思路、框架,明确统一建设与各地方管理程序、集中采购自动化操作流程相互关系和运行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组织,要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规范、管理操作数据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重视政府采购网站建设,在管理好本地区政府采购网站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实现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连互通。集中采购机构要按操作流程建立自动化操作系统,提高执行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要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增强执行力。这里,我再强调几点。
第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各地方财政厅(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政府采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尤其要加强对加入GPA谈判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第二,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一是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机构的建设。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进一步实施和GPA谈判的深入进行,政府采购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置,强化工作薄弱环节,明确职责关系,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总的原则是,政府采购组织建设只能增强,不能减弱。二是要加强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能力建设。集中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采购的职业道德观念。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专业队伍。
第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行与监管合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财政一家无法完成改革任务,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工作目标和方向上具有一致性,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各有分工,互相侧重,具有很好的配合基础,希望进一步紧密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赋予了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从改革实践看,监察部门通过加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审计部门通过预算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手段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两者既有侧重,又有联系,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这些部门的配合,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这些专业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合力。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握工作的主动性,提高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就必须深入实践、深入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增强我们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趋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法律框架下,研究探讨政府采购改革思路和改革方案,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要围绕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最大化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要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创新工作机制、制度和方法,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各有关部门、各级财政、各政府采购执行单位和中介机构的大力支持。让我们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乘势而上,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圆满完成各项政府采购工作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