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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化妆品命名规定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2-22 18:47:08
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化妆品命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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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10年02月1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记者 黄小希)“××牌特效美白面膜”“纯中药强效瘦脸霜”“数码美白晶亮防晒眼霜”……伴随着化妆品种类的丰富,复杂的化妆品名称如迷眼乱花,往往让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少了几分清醒认识,多了些许盲目期待。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围绕这一为化妆品名称“卸妆”的新举措,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国家药监局食品许可司化妆品处有关负责同志。

    三大背景催生命名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平均每年保持10%至12%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这位负责同志说。

    统计显示,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到了2007年,销售额飙升至1200亿元。

    蓬勃发展的化妆品工业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曾经奢侈的化妆品,逐渐成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日用品。

    “然而,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美丽的向往,在名称上大做文章。极致、特效、换肤、抗敏、红外线……”该负责同志一口气列举了时下化妆品热衷使用的诸多词语。他指出,这些带有绝对化、虚假性、夸大性词意的词语以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使得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无法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

    该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与化妆品名称混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发生的化妆品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均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足以说明人们多么在乎化妆品安全。”他说,“规范化妆品命名,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

    产业快速发展,产品命名乱象,公众安全诉求三大背景互为合力,推动了《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诞生。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名称禁用的8种内容,并指出化妆品名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不存在“药妆”的概念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的禁用名单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位列其中。对此,正在使用法国某品牌“药妆”的陈茜感到困惑。在她看来,现在医学美容很流行,很多人都喜欢“药妆”,为什么化妆品名称不能提疗效?

    “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所谓‘药妆’的概念。”该负责同志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著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该负责同志指出,疗效是针对疾病而言,一定有与之对应的适应症。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能作用的化妆品。

    “比如育发化妆品,它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但不能说它可以生发,让无发者直接长出头发。两者之间有根本区别。”他说,“所谓‘医学美容’‘药妆’的风行,与消费者追求快速美白、快速除斑等心态有关,认为跟药物、医学沾边,效果就会更迅速明显。商家也充分利用了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

    《化妆品命名规定》将对转变“妆药模糊”的现象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命名,《化妆品命名指南》既明确了禁用语,还规定了可宣称用语。例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构建化妆品监管的网络

    尽管《化妆品命名指南》列举了一定数量的禁用和可用词语,但在实际使用中,这些词量远远不够。

    “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建立化妆品命名禁用语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命名工作。”该负责同志对记者说,数据库建成后,企业在命名产品的时候就可以及时查询哪些词是禁止使用的。

    规范化妆品命名只是化妆品监管工作的一部分。更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一张化妆品监管网络正在构建。

    据介绍,2010年国家药监局致力于推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化妆品许可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在近期出台。

    该负责同志指出,我国化妆品原料安全标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针对这一现状,国家药监局2010年启动原料安全标准建设,将拟定10种化妆品原料安全标准和15种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与此同时,国家药监局也在加强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技术审评、技术评价等机构,以提高化妆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该负责同志说。

2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2-22 18:48:57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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