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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田文昌律师: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8-2 23:10:44
田文昌律师: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2日 09时37分        来源:文汇报  郑蔚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律师的代表性人物,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田文昌律师的这段话,曾经引起过广泛的争议。

  律师究竟是什么?什么是律师的职责和定位?这些看似最简单的问题,1996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新版本《律师法》所作的表述也不完全一致。可见要讲清这些问题,其实并不容易。

  田文昌告诉记者,多年前,他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外交部的委派去加拿大参加人权对话会议,他问加拿大的法学专家:“你们加拿大法治建设搞了多少年?我们中国仅仅搞了几十年,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个绝对速度究竟是快还是慢?”加拿大法学家也不得不承认是很快的。田文昌说,但从相对速度上说,我们还是嫌慢。因为我们同西方发达国家处在同一个历史层面上,我们的法治建设需要更快地发展。

  今天,要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加快法治建设,这已成社会共识。就完善法治环境而言,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有什么期望?

  日前,本报记者 前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与田文昌律师进行了一场对话。

刑辩律师是什么——对话田文昌

关于律师

  文汇报:您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您对“律师”是怎么认识的?律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怎样的?

  田文昌:我一直强调: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社会。中国有5000年的文明,但有律师的年头实在太短暂了,尽管从唐朝开始,就有了专门代人写诉状的“讼师”,但衙门里县老太爷断案时,讼师并不能出场,更没有“当庭辩护”的发言权。案子想怎么断,是县老太爷一个人的事。这说明在封建社会的司法体系中,讼师并没有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和地位。而欧洲有着律师的传统,最早从古罗马时就有了古代“辩护士”的雏形。在走出司法专横和罪刑擅断的中世纪以后,欧洲就有了大批世俗律师,至今已有六七百年历史。而我们的近代辩护制度在辛亥革命后才产生,在19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有过为数不多的一批先行者,但当时社会政治腐败,法制环境很差,律师制度并没有发展成熟。新中国的第一代律师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培养的,但他们在那个年代的“生命期”非常短暂,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这几百名律师几乎被一网打尽,从60年代起中国就没有律师了。直到1979年,我国才重新恢复律师制度。

  也正因为如此,公众对律师职责的认识还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即使在一些影视作品里,也会有律师为捍卫正义“大义灭亲”地出卖当事人利益的事情。这是对律师制度的误解,是不懂得律师是通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特定的途径来维护法律公正的,这是律师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与检察官、法官不一样的地方。几年前,我接受中央电视台的专访时,对“律师的职责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就刑事辩护而言,律师的职责就是对被告人作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我认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律师来说是第一位的,这是律师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个回答与当时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职责定义并不完全一致,被一些人认为大逆不道,误以为“律师只要拿钱,就可以为坏人说话。”虽然生活中确有这样的律师,但这样来理解律师的职责是错误的。2007年版的《律师法》在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将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摆在了第一位。这一修改的意义非常重大。

  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有三种人有免作证权:神父、医生和律师。神父每天听那么多人的良心忏悔,如果神父有责任去举报,那还会有谁敢向神父忏悔呢?而一个只有司法畏惧却没有良心忏悔的社会,也许更可怕。同理,如果律师有责任“举报”当事人,哪个当事人会相信律师呢?

  所以我说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但不代表正义,并不意味着不追求正义。律师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就是基于以对抗和制约求公正的这样一种原则,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和体现司法公正。

关于刑辩律师

  文汇报:您认为刑辩律师与其他律师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有人认为目前中国刑辩律师的“生存条件”比较恶劣,例如收入低、风险大,您同意这种观点吗?

  田文昌:刑辩律师与从事其他业务的律师相比,难度更大,对业务素质和人格素养的要求更高,也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因为刑辩律师涉及对当事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当然高于民事纠纷的财产所有权。

  但刑辩律师目前生存环境不佳,此说恐怕并不过分。与经济纠纷的案子相比,收入也确实低。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律师费是可以由律师与代理人双方协商的;而刑辩律师的费用是不可能协商的。以目前北京的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是5万元,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是一般刑事案件的5倍。但一个重大疑难案件所投入的时间会很长,甚至会持续几年。有的案件有几十名被告人,案卷达数百本,工作量和难度可以超过一个简单案件的百倍以上。

  “环境恶劣”并不是仅仅指收入低。2007年新版的《律师法》与1996年版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现在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比如,《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与2001年版的《律师法》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2002年沈阳刘涌案发后,我作为刑辩律师在铁岭会见他时,会见室的墙上贴着告示:“你的一切言行都在被摄录中,请依法会见。”因为当时的《律师法》上没有“不被监听”这一条。但是,迄今为止,“不被监听”的规定在不少地方仍无法实现。

  文汇报:在您的刑辩律师生涯中,您是否遇到过被当事人“举报”或您自己发现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您如何应对?

  田文昌:我没有遇到过被当事人“举报”这种事。但刑辩律师在今天已经是一个“高风险、低收入”行业,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会见和取证中要更加谨慎,要严格把握分寸,更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的律师对当事人的利益麻木不仁,这是错的;另一种是当事人的冤情比较明显,刑辩律师就会感情特别投入,在当事人家属的哀告恳求下,忘记了把握分寸,这种以同情代替法律的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从保护律师的角度出发,在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时,应该坚持两个人进行,尽管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么做既是对律师的约束,也是对律师的保护。

  我确实遇到过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由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还没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以尽管据理力争,但依然效果有限。两院三部今年公布的该《规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它规定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应当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人举证而是必须由控方举证,提供全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来证明没有发生过刑讯逼供。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控方就是硬不提供录音录像资料怎么办?显然还需要明确法律救济条款,对拒绝举证的情况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关于当事人

  文汇报:您曾担任一系列大案的辩护律师,有过各种年龄、职业的当事人。作为刑辩律师,您认为怎样的当事人难以代理?您是否有不接受代理或终止代理的经历?

  田文昌:不懂法又自作聪明的当事人最难代理。有的人进了看守所,依然摆出一付在自己公司当董事长的架子,指挥律师怎么做怎么做,可他又不懂法。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让他另请高明了。

  文汇报:在您代理的当事人中有许多是曾经的著名企业家,如杨斌等,还有许多是曾经的政府官员,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等,他们的犯罪有何共性及特点?有人认为他们的犯罪反映了制度的缺失,您怎么看?

  田文昌:从律师的角度,我不评价我的当事人。好人坏人,不是法律概念。我只看证据,再坏的人,如果没有证据,我也不能说他犯了罪;再好的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犯了罪,也只能面对现实。

  但是从确实犯了罪的老板这个群体的角度说,他们有两个共同点:一个是不相信法律,另一个是要钱不要命。有一个企业老总一周之内找了我三次,提出要我“一个星期里搞定证监会”,我说这不可能。而他认为没有钱搞不定的事。

  对于官员来说,制度缺失的原因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我们很多制度是建立在“党员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这一人性善的认识基础上的。这个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制度的设计不妨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只有通过监督和制约,才能帮助善的人性抵御各种恶的诱惑,而使性恶的一面无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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