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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8-3 23:31:32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
2010-7-30来源:人民法院报
□ 李少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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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里米·边沁(1748至1832年)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以一位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享誉世界。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万全法”法律体系,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认为法律所基于的潜在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他一生著有《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宪法典》等主要论著。

  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边沁认为,最好的立法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没有必要将人类的幸福建立在一个虚构之上。没有必要将社会金字塔建立在沙滩之上,或者说建立在下面滑动的泥浆之上。”边沁从他的《政府片论》到《宪法典》认为,一个政府的合法性证明来自于功利原则,它不仅说明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说明了政治义务的来源,也为公民的不服从提供了理由,说明了政治社会的形成。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无论是对自然法的批判,还是对实证法的阐述;无论是对功利原理的精细论证,还是对以此为基础对实践领域进行的理论探索,都可以归入合法性论证这条论述脉络中。

  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边沁在早期对自然法传统的合法性论证模式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在边沁转向哲学激进主义之后,在《宪法典》中提出了一种功利主义原理指导下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边沁认为,官员资质的最大化唯有在代议制民主下方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中,统治者才能真正地受制于人民的意志,而且,因为人民的意志常常与普遍利益相一致,从而也就受制于普遍利益。”

  英国著名的分析实证法学大师哈特在《论边沁》的导言中指出,边沁作为一个思想家,同时具有“鹰眼”和“蝇眼”两种视力,前者把握宏观,后者透析细部。边沁用“蝇眼”无情解剖普通法的冗赘无序、程序混乱的同时,也试图用“鹰眼”把他构思的新法律体系编织成一个有益于人类功利的新世界。他的“鹰眼”同他的“蝇眼”一样心无旁骛,“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自然法”这些不能用具体功利解释的流行术语,在他看来都是高跷上的胡话。“蝇眼”与“鹰眼”论也就是边沁后来发展的“细节方法论”,即“通过将整体分解为其组成部分来对待整体,通过将抽象概念分解为具体事物来对待抽象概念,通过辨别构成种类和普遍性的个体间差异来对待种类和普遍性,通过在试图解决任何问题之前将它们分割为更小的问题。”

  当然,要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边沁的苦乐原则。边沁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在他看来,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是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由于边沁采取了一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认为普遍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依据他的功利主义计算方式,多数人的利益显然较少数人的利益更为可取,或者以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值得的。

  边沁曾毫不隐晦地说道:“人民是我的凯撒。”他一生致力于改革现行的政治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也是他一生孜孜不倦的努力方向。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使整个19世纪中的英国法律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合理化改革的过程中,同样对其他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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