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研究 樊崇义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审判程序提出了七点改革意见:一是改革审判结构,保证法庭居中裁判;二是改革审判组织,促使法院独立审判;三是加强辩护职能,扩大庭审中的辩护权;四是明确和加强控方举证责任,反对自我归罪;五是坚持公开原则,确保审判公正;六是迅速审判,做到既及时又公正;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保证审判公正进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合理地吸纳了上述观点,使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初步完成了与世界的接轨。
对证明标准的研究 他认为,证明标准指向的是裁判者根据证据等法定证明手段所获得的关于证明对象的认识状态。据此需要明确三点:一是证明标准指向的只能是裁判者的主观认识状态。案件客观事实只有借助特定的媒介进入裁判者的认识视野并就此形成主观上的认识,才可能对裁判产生实际的影响。二是裁判者的认识仅限于对具体证明对象的认识。三是该项认识主要是依靠证据获得的,但也包括其他法律所允许的认识手段,如推定、司法认知等。在证据范围内,既包括来自证实方当事人的证据,也包括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因此,证明标准指向的尽管是以主观形式存在的认识状态,但此种认识状态却不是纯粹的个人意见,而是一种包含了客观内容的主观认识,“亦即法官有限制的主观的‘视其为真’,是思想、自然和经验的耦合”。
对法律真实与人权保障的研究 樊崇义认为,基于程序法定的近代诉讼理念,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刑罚实现的唯一桥梁。在此桥梁上,证明标准犹如横在桥上的一根栏杆,只有跨越它,被告人才能被宣告有罪。
对刑事司法人文精神的倡导 樊崇义认为,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应实践出这样的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什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护一套原因、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