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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官该怎样讲话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0-25 22:56:19
法官该怎样讲话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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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忱接待  唐雪良 作

  普遍认为,法官要谨言、慎言、慎行。我们对他人的最初印象,不仅仅从外表表现得出来,更重要的是通过其语言谈吐来获得。作为一种交流、沟通的工具,法官要通过语言的运用来查清事实、判明是非、定纷止争。语言文明、准确,用语规范、抑扬顿挫,我们就会对这个法官有了好印象;如果说话有气无力,用语随便,甚至怒斥当事人,就动摇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

  说话是一门学问,如何说?该说些什么?法官要有些讲究的技巧,掌握些必要的语言艺术。

  严肃、庄重

  法院是庄严肃穆的场所,法院审判是围绕人、解决人纠纷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来讨说法、求法理的。法官在法庭上说话,要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语调适中、掷地有声,体现出秉公执法的风度。

  严肃不是死板、机械,庄重也不是板着脸唬人,故作深沉、高人一等,严肃和庄重意味着法官不能有随意乱说,偏离案件说一些太离谱的话,严肃和庄重意味着司法严守必要的礼仪和规矩,不得乱来。在审案中,讲些粗话、脏话、江湖话,无法令人恭敬、恭维。法官的讲话应该语气平和、吐字清楚、语言规范、语意确切、话速适中、语句连贯、通俗易懂,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这才是严肃、庄重、理性的表现。

  礼貌、耐心

  当事人到法庭打官司,本身就有一定的怨气,也容易产生某种偏见。法官对待当事人,语言一定要文明,言辞恳切、循循善诱、热情周到、细心耐心,而不能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暴躁与嘲讽,更不能言语粗俗、态度冷漠。曾经发生的个别法官怒斥当事人的“雷语”,不仅让当事人寒心,也让法官背上了骂名和枷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案件没什么意见,案件的处理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就是由于法官自身的道德修养不够或某些不文明行为,或言行粗暴、或举止粗鲁,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多,指责、批评声音不断,并引发当事人反复上诉、上访、缠诉、信访。这再次验证了一个真理,细节决定成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必须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要避免粗俗和随意的行为,避免傲慢和无礼,切忌嘲讽和挖苦当事人,不得对当事人有任何不雅和不恰当的言辞。

  法官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和当事人说话,就要善于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融入司法工作中,将情与法有机融汇在一起,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由敬生畏、陌生或恐惧之感,体现出法官威严之下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对其人格的尊重,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对其陈述和辩解是真诚倾听、平等对待和认真解决的。法官职业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不能把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可以对当事人冷、硬、横、推。任何不文明、粗暴的言行都是对法官职业形象的损害,都是不道德的。

  司法要体现出应有的权威,也要体现出必要的暖意。权威和温暖都需要讲究文明礼仪,文明意味着法官应该尊重人,既无情又有情,或者说是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冷酷可畏的外表下应该是内心藏有浓浓的情义。以文明、亲和的话语,以居中裁判身份让每一名当事人看到公平正义在眼前实现。这种礼貌和耐心,法官不仅要自己讲究和注意,而且还要提醒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在整个法庭审理中,创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给公民有良好的法律教育。

  规范、节制

  在庭审中,当事人难免会因争议的问题争论得脸红脖子粗,甚至会出现一些出格的、不负责任的言语。法官一定要把握好度,注意规范自己的语言。主持庭审要紧扣主题,抓住重点。

  语言的节制就是要慎言,慎言就是要求法官所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在庭审中,未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前,不能有任何偏见的判断和评论,对案件的结果不应有任何先入为主的意见,不应该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言行中感觉出法官对该案已经有了结论性的意见或看法。在给当事人充分发言机会的情况下,对于违反庭审规则的语言该制止的要及时制止,不能放任,要引导当事人围绕案情和案件争执焦点发表意见。

  语言节制,不仅符合法官应保持中立准则,也避免当事人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或将对立情绪指向法官,形成新的矛盾,人为地影响审判效果。毫无顾忌地对判决未生效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不分时间或场合,随心所欲地对他人进行评价或指责、嘲讽,这只会让人抓住把柄,使人对法官的公正、公信产生怀疑。

  如今,法庭审理已经由审问式的诉讼方式转变为控辩式或者辩论式,相应的,法官也应由侧重于问转变为侧重于听。因而,法庭上不允许毫无节制的喋喋不休,听、特别是认真地聆听,应该成为法官的必修课,成为法官重要的品格。在实践中,有的法官频频发问而且咄咄逼人,纠问意识极强;有的法官越俎代庖,直接参与质证,介入双方争论;有的法官喜好在媒体上发布未决案件信息,介绍案件情况,并且阐发若干个人见解;有的法官不分场合讨论其审理的案件,也不知道这一做法涉嫌泄露工作机密。更为过分的是,有些法官手中案件未经审判,就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发表言论。这都是不规范和不节制的表现。

  法官的言论往往反映他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案件的看法,由于法律赋予其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必须约束自己的言行,以使自己处于一个客观、超脱的地位,“法官不介入争论”这应成为法官遵循的戒律。法官不注意言行的规范和节制,完全有可能使甚嚣尘上的争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正如英国培根大法官曾指出:“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透彻、明白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要认真地听,审慎地想。一方面说理要透彻充分,无论证据认定、庭审小结、裁判,都要注意说理,不能凭空认定,而是要有根有据,论理一定要注意逻辑,字斟句酌,讲究修辞,合乎语法,层层递进,杜绝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另一方面说话要通俗明白,在遇到一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情况下,法官要将法律的语言变成通俗易懂的老百姓语言,便于当事人听清楚、听明白,以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官裁判文书的语言风格除了行文的简洁流畅,措辞严谨准确,语言规范干净的一般要求外,在说理语言的应用上,还应当符合现代汉语的表达习惯,照顾公众的阅读习惯,多用短句,行文庄重坦白,表达简洁有力,力求通俗明白,努力做到通过透彻的说理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案件的是非责任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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