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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历史实践看民主与专制的关系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7-2 20:35:43
从历史实践看民主与专制的关系

施京吾

2011年第5期 炎黄春秋杂志6178

自《炎黄春秋》2009年第9期发表邵建《民主与专制的百年迷途》以来,计有4篇文章对民主与专制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尤其是许良英、王来棣两位老人的大作《评“专制的对立面”之争》(2010年第12期),有着更深邃的思考,表达也更为全面,耄耋之年依然关心中国的民主事业,十分令人感佩。

  民主制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政治制度,不仅存在于理论中,也存在于历史中;不仅要进行理论的表达,也要进行历史的表达。理论,既要能够阐释理论,还要能够解释历史。因此,对民主与专制的关系仍有必要进行仔细辨析。

  本文主要介绍现代民主制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历史演变,希望通过小文对民主与专制关系问题能有基本廓清,并请方家指正。

  

一、“民主”果真没有“问题”吗

 

  许良英先生文章中指出了卢梭“公意”理论的缺陷,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会导致法国人在大革命中的集体狂热。卢梭对法国大革命、对拿破仑的意义极为重大,他是大革命精神导师,罗伯斯庇尔将他请进了贤人祠,拿破仑则到他墓前拜谒。如果认定民主的对立面就是专制,那么如何解释雅各宾专制的蔓延?当三级会议变成“国民公会”的时候,议会代表全部来自第三等级,他们可是地地道道的“人民”(有少部分议员是宣布脱离第一、二等级,加入第三等级而进入国民公会的),大革命走向暴力无不是“民意”在起作用。同时也无法解释拿破仑专制,他不论成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终身执政还是第一帝国皇帝,都是法国人一票一票选出来的(参见拙作:《拿破仑的失败与专制之痛》,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8期),不能说这是他们欺世盗名、蛊惑人心的结果,那不符合历史实际。20世纪德国希特勒极权统治同样具有强大民意基础,希特勒政权是一个独裁政权,但他的政权却合法地来源于魏玛政权,魏玛共和国是民主政体。希特勒被兴登堡总统任命为总理完全符合德国宪法程序——而魏玛宪法竟然是那个时代最具民主色彩的宪法。为什么最民主的宪法却能产生希特勒这样的政治怪胎?德国人民为什么会在国家意识和种族选择面前彻底丧失理性?

  上述事件,对整个人类社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改变了人类社会进程,毫无疑问都是“民主制”的结果,以至后人反思这些历史时,对“民主”进行了异常尖锐的抨击。

  法国政治评论家勒鲁瓦-博利厄说:“如果不是以自由之名加以克服,民主会成为世界上前所未有的最愚昧的专制。除了以自由方式解决问题,民主所能提供的只是两种专制间的选择,而且两者同样压倒一切,羞辱人心:民众的暴政,这就是国家与公社(指巴黎公社——笔者注)的暴政,通过至高无上的议会表现出来;或者是独裁的暴政,一个民事的或军事的主子,体现着人民的力量。”博利厄是专制主义者吗?他是自由主义者。

  可见,“民主制”在历史上确实造成过严重后果,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民主的历史与现实都是不容置喙的“好东西”,否则,宪政理论家们对“民主”的大量批判,岂不成了捕风捉影?

  比较而言,邵建与周拓文章更接近现代宪政理论,但也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理路不清和表达不确的问题,会给读者产生一些错觉,需加以澄清。

  

二、现代民主制产生的“国家”背景

 

  许良英先生文章已详述民主政体的渊源,这里仅谈近现代民主制的起源与实践。“民主”这个词的含义即“多数人统治”。它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政治基础,与后来欧洲国家组织形式已大不一样。

  英法百年战争之后,现代国家基本形态出现,关于国家治理的方式和理论有了根本性变化,但王权力量在各个国家表现并不一致。到1718世纪,法国王权力量最为强大,是专制性最突出的国家(参见拙作:《辩护与批判——法兰西的旧制度与大革命》,载《书屋》2004年第6期,对法国革命前的社会状况有着全面但不详细的介绍);英国王权则在与贵族斗争中节节败退,“光荣革命”后成为立宪国家;德意志从来没有形成由一个统一王权主导的“国家”,在17世纪最高峰时,德意志内部曾分裂为多达314个邦和1475个独立骑士领地,为后来狂热的国家迷信提供了历史理由。

  现代民主制的理论兴起是以“国家”为依托的,它紧密依附于近代国家形态,没有近代“国家”,民主制就无法展现其现代意义。国家权力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民主制演变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现代民主制的实践首先在法国,因大革命而传播欧洲,渐次世界,却因各国发展不同表现大不一样,其变革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越变越复杂,而且还存在由欧洲西部向东部“民主制”被不断扭曲、专制性越来越严重的现象。

  既然民主是指“多数人统治”,与之对应的自然是“少数人统治”。在法国大革命前欧洲国家中的“少数人统治”有着明确的政治环境——君主制。近代民主制起源与君主制息息相关。

  

三、民主制是为解决什么问题而产生的

 

  “君主制”的政治学意义是关于国体的问题。欧洲君主制国家中,国家主权从属君主,它来源于基督教兴起后的“君权神授”,是政教合一的产物,君主是上帝在世俗国家的代理人。欧洲的封建时代,君主登基有一个比较严格的加冕仪式,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国家,罗马教皇要亲自参加加冕仪式,并给国王戴上王冠。仪式的作用就为表明君权来源于上帝的恩赐,国王代表的是上帝的威权,“国家”是国王的私人领地,所以路易十四直接宣称“朕即国家”。君主对国家主权具有支配作用。

  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世俗力量得到普遍加强,基督教势力开始衰落。在法国,教会沦为陪衬,贵族又被王室收买,对领地统治力大大下降。路易十四时代,王权专制达到最高峰。与此同步,是人的自我意识苏醒,“君权神授”受到普遍怀疑。到启蒙运动时期,“君权神授”政治理念已经动摇。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详细论证了“君权神授”的荒谬性,以人民主权理论(更早的霍布斯也提出了这一概念)推翻了“君权神授”理论——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主权从“少数人”——君主转移到“多数人”——人民的过程。“主权在民”即“多数人统治”的开始,同时又使人民获得“平等”地位。洛克在《政府论》下篇阐述了人民主权下的政府形式。有意思的是,许多读者只读下篇而不读上篇,也即,只关心政府的组成形式,而不关心为什么会是这样。

  洛克的“平等理论”来源于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不过,其政府理论的基础是基于财产权的代议制政府,这既与当时欧洲等级制度有关,也与英国实际政治格局有关。因而《政府论》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著作。

  卢梭接过人民主权的概念,并大大加以深化。他摒弃了“平等”的神学意义,转而以“天赋人权”概念为基础,指出人民的权利不需要得到任何人授予,是天赋权利(“人是生而自由的”),人民主权是符合自然法的一个根本规则,他通过《社会契约论》(又叫《政治权利的原理》),阐述了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既然叫“原理”,讨论的就是人民在国家中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为何拥有和如何拥有的问题,这是关于民权的根本问题。“人民主权”理论由此成为民主制的理论。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预设了一个绝对正义的概念——“公意”。其大致意思是,由人民意愿结成的公意是最高法则,一旦形成最高公意,人民则将自己的自然权利完全交给公意(“主权者”),人民从自然人变成“公民”,由“公意”实施人民意愿。公意的代表人叫“主权者”,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如果主权者违反了全体人民意愿、剥夺了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有权通过暴力革命推翻它,并重新获得自由。

  因此,民主制的对立面当然地是君主制,是直接针对君主制的反动,它的基础是“国家”,针对的是“君权神授”的实际状况,“选举”是实现民主的手段,选票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同时还具有“平等”的内在诉求,人民以公民身份成为平等的人。洛克和卢梭的思想在人类思想史、政治史上具有重大革命性和进步意义。尤其卢梭基于民主制的人民主权,对漫长的欧洲封建社会构成巨大冲击,有着极强鼓动性。

  到这里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性民主,有人民意愿结成的最高“公意”、有公民、有选举、人民有推翻主权者的权力。国家主权不再由君主支配,而由全体人民支配,平等由此得到体现。

  这,不是已经很好了吗?

  

四、为什么民主会导致专制

 

  君主制下,由君主个人支配国家权力的时候容易导致专制,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许多思想家因此直接将君主制与专制画上等号。如果君主制与专制具有同等意义,那么,民主制的对立面是专制也应该是成立的。可对立的东西是怎么以因果律呈现的呢(民主是因,专制是果)?这一点令人比较难于理解也难以接受。

  君主制与专制之间的关系是种或然性关系,即,它可能专制,也可能不专制,特别是由于欧洲封建制度的自由契约关系,欧洲王权远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强大(这需要通过欧洲史和国家内部结构才能了解,这里仅表明存在这样的现象)。在或然性关系中无法建立一个肯定型(必然性的)的模型,所以,民主与专制的绝对对立性并不成立。但不论君主制专制与否,主权在君却是肯定的。

  那么,主权到底是什么?

  不论洛克还是卢梭都把主权指向立法权,它有权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国家性质。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具有制定不损害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法律,也有权决定选择自己喜欢的政治制度。现代国家中,具有制定法律功能的权力机构只有议会,议会是具体的“主权者”。

  “主权者”依据什么行使自己的职能?卢梭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公意”。卢梭的“公意”是绝对命题,“是永远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这样,主权者不仅成为立法者,同时还具有了无限性特征。

  此时法国是个拥有约2500万人口的欧洲大国,直接民主已很难实施。但卢梭的主权是一种结合在“公意”中的绝对权力,“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在议会中,卢梭既反对党派政治,又反对代议制,他的公意不仅不能被代替行使,也不受任何约束。一个既不能“代议”,又不接受制约的民主制,和专制的距离还有多远呢?

  “公意”本身是抽象的,是一种“道德理想”,它是康德所说的那种“纯粹理性”,必须通过实践理性的检验。“公意”所表达的最高的“善”,是“人”的意向的最高综合,它与上帝是最高的“善”有着重大区别,上帝的“善”是彼岸的,它不可验证、不容验证、也不必验证,但人却是此岸的、世俗的。虽然卢梭口口声声认为公意“不可摧毁”,事实却是他自己创造并自命的一个“概念”。在这种状况下,谁能保证“公意”的绝对正义性?保证其不被歪曲和利用?

  实际上,卢梭并非没有意识到直接民主在法国的现实困境,但他的眼光不是向前,而是向后——“民主制”随同他的眼光一起回到两千多年前的雅典。所以伏尔泰讽刺到:卢梭将把人类带回丛林里——雅典的民主制,不论是手段还是路径,都不再适应现代国家的治理,国家体系、社会结构、经济方式与雅典时代已完全不同,两千多年前的制度怎么能在现代国家中有效实施呢?它必须要加以重大改造。

  能够实行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职能的不是抽象的“主权”而是具体的人或组织。“人民主权”的政治实践存在着巨大障碍,既然都是“人民”,那么到底该由谁来行使主权?虽然选举产生了一个“主权者”,但它毕竟是具体的个人或者组织,当他们独占全部民意、以民意为基础行使权力时,则具有更大潜在危害性——这与选举产生一个君主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如果这位被选举出来的“主权者”,依然集立法权、行政权甚至司法权于一身,难道这不是一位“民主帝王”吗?纳粹思想家卡尔·施密特就认为由“公民表决的独裁”是合法的。这样的“民主帝王”正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是公意的表达,一旦他借助民意实行独裁统治,结果就是专制。这种情形下,“人民”更要为自己的政治选择负责。

  民主制导致专制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

 

五、“民主制”的实践结果是怎样的

 

  法国大革命正是对卢梭“民主制”的忠实实践,结果大大出乎意料:从最初的三级会议变成国民公会,再变成山岳派,再变成雅各宾党,再变成公安委员会,被裹挟到革命洪流中的“人民”越来越多,“主权者”却越来越少,最后权力落到了罗伯斯庇尔、圣鞠斯特等个别人手中,直至大屠杀产生。

  大革命使“多数人暴政”问题立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按卢梭理论,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各宾党代表着“多数人”形成的“公意”,它由不得少数人指手画脚,个人权利在“被代表”中抽象成“公意”并消失在“公意”中。“公意”中从来没有为个人权利预留任何位置。如果我们无条件地相信“人民意愿”,这和卢梭不是没有任何区别吗?

  民主制能直接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另一个现实原因是,欧洲社会是等级社会,贵族和教士都不属于“人民”,是被排除在“人民”之外并与人民对立的阶级,这些少数人一旦有了反对意见立刻变成与多数人的对抗,而多数人则可以根据“民意”对他们实施从精神到肉体乃至生命的迫害。这样,“多数人暴政”不仅成为逻辑结果,也成为现实结果。没有多数人统治,何来“多数人暴政”?这是大屠杀产生的内在依据。可这个世界上永远都有“少数人”、有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以及思想的异端存在——他们是不是也应该被消灭?

  从雅各宾专政、拿破仑统治直至希特勒极权,他们的政权相当程度上都是通过民主制选举产生的,都拥有“民意”基础。尽管这些暴力统治最终被推翻,但付出的代价异常惊人。

  法国大革命作为民主制的第一次实践,就彻底展现了它的历史局限性。

  但我们别忙责备和否定“民主制”。从“民主制”的现代起源我们认识到,出现如此令人震惊的后果原因在于:君主制是主权问题,其专制性是或然性问题,因而民主相对专制也只能产生或然性结果,它自身的无限性特征却反而暴露其专制性:拥有选票同样也能选出一个暴君。

  

六、专制的对立面是什么

 

  国家权力除关于国体的“主权”外,表达国家权力的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权力”,这就是治权,它是一个具体权力,直接应用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组织。

  我们经常使用这样一个词:“统治”。它包括了两种权力,一种叫“统权”,一种叫“治权”,统权是关于国体的权力,它可以制定法律、选择制度;治权是行政权,是依据制度和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即法治)的权力。统权是治权的基础,治权是统权的表达。启蒙运动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从多方面对现代国家权力进行了构建。

  我们再看“专制”这个词。专制是对权力特性的描述而非归属关系的表达,所谓“专”,有集中、统一、整体性的意思(极权制更有“绝对性”的意思,因此,凡提到权力绝对性多半是极权的),与其对应的词则是“分”、“散”,因此,专制的对应词是“分治”,即对权力的分散和制衡。

  19世纪30年代,法国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梯也尔兴高采烈地宣布,他发现了英国治理的“秘密”:首要者不承担责任,次要者承担责任,说英国国王原来是“统而不治”的。这在英国早就不是什么秘密。梯也尔的意思却表明,分权治理才是解决专制问题的根本出路。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分权与制衡正是基于英国治理经验,尽管英国同样为君主国,他却不认为英国是“专制国家”,原因就是分权体制的存在。分权的意义在于给权力划定边界,它们相互作用也相互制约。权力一旦有了边界,专制便自动瓦解。

  解决了“专制”问题的英国还不能成为一个“民主国家”。三权分立来源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古典自由主义的本质是一种等级自由主义,“自由”是一种不可相互僭越的等级权力,虽然主权——即立法权归议会所有,但选票只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英国贵族能够制衡国王、分享权力,既因为他们处于相同等级,也是相互间力量的均衡结果,是通过与王室多次较量获得的。1688年“光荣革命”后,詹姆斯二世开始虚君统治,议会也走上政党政治道路,1721年出现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议会选举的内阁首相。法国则过早失去这种平衡。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选举权也渐渐扩大。不过,英国人民既没有获得统权也没有获得治权,也就没有取得在国家中的应有地位,被剥削、被压迫同样是个现实问题。特别是近代工业兴起,资本的原始积累造成英国工厂主对工人阶级空前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当然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名著如《乌托邦》、《大洋国》、《乌有乡消息》等,主要来自英国,比较实在地反映了英国社会下层的企盼。因此,“民主制”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依然有着重大、并且是根本性的意义。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统治对整个欧洲产生巨大冲击,英国王权的加速下移正是目睹大革命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们意识到,即便“三权分立”也必须要把主权扩大到全体人民,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时期实现了彻底的虚君制:王权既不制定法律也不参与治理。而法国在大革命近百年后才真正解决分权问题,所以出现许良英先生文章中例举的拿破仑三世的统治并不奇怪。

  “民主制”对现代民主产生具有深远影响,它不能被草率地斥之为“坏东西”。

  

七、现代国家的宪政治理

 

  进入19世纪后,思想理论家们对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民主、自由理论进行大量反思和检讨,其成果汗牛充栋。但这是一种缓慢而艰难的嬗变。现代宪政理论的提出,并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也就无法阻止20世纪斯大林专制和希特勒极权统治的出现,他们操纵民主,玩弄自由,给人类文明带来空前灾难。

  宽泛地说,现代民主制度是卢梭民主理论和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综合产物(特别有意思的是,洛克《政府论》上篇引出卢梭“民主制”,下篇则引出孟德斯鸠分权治理,但洛克理论远没有后两者明确,这也证实许良英先生所指出的,启蒙运动是对洛克思想的发扬)。人民主权使人民能够通过选票获得自己人权保障;对由“人民主权”结成的各种国家权力进行严格限制,以保证个人自由不被公权侵犯。同时,还要建立各种确保民主与自由的保证类型对权力进行监督。法国政治理论家贡斯当在《立宪主义政治的历程》一书中指出:“个人独立生活的开始,就意味主权控制范围的终止。”

  一个怎样的国家才是现代性国家?它以宪政民主取代直接民主,以自由民权为根基,以宪政为框架,以法治为平准器,以巨大的多样性和利益差异进行制衡;它限制民意代表乃至最高首长的个人情趣和偏好,用自由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绝对多数的出现,以防“多数人暴政”的可能。人民由此享受充分自由。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中写到,现代民主与自由对每个人而言“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者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迁徙和结社的权利。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多数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劝告、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现代宪政理论更进一步认为:自由和民主从来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人类生活中被创造出来的,如果人们不去争取自由和民主的权利,它就不会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作为人类一分子,必须要用自己的行动为自己而创造。

  上世纪20年代,意大利政治思想家拉吉罗为现代民主制度提出了一个更为科学的名称:自由的民主政体——简称:民主制。

 

(作者为文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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