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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方工:为公正司法创造必备条件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7-25 21:56:00
为公正司法创造必备条件
方 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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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重要防线,司法公正,事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始终是全社会不懈追求的目标。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是合格的司法人员及其组成的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者,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并有动力有能力廉洁公正司法,维护司法终局效力和公信力。毋庸讳言,当前司法公正状况还不尽人意,所以承担司法公正第一责任的司法者,使命重大,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如果没有司法者的努力,改善司法现状,实现司法公正只能是空话。

  但是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人人有责,绝非司法者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也取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没有法治的保障,司法公正不可能达到普遍化、稳定化的实然状态,只是可望不可即的应然目标。故实现司法公正还要有充分条件,即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司法能公正地适用法律,提供有力保障。必须坚持包括党政国家机关在内的全社会认同司法者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尊重司法,支持司法,服从司法裁决,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和维护好人民利益的政治任务,只有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权益依法界定和保护的法治来完成。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与监督,都应该以强化法治为取向。

  司法者公正司法,就如厨师制作佳肴。厨师应该听取意见,提高技艺改进质量,但是如果他不能自主决定饭菜的做法,而是必须在领导、顾客耳提面命下操作,再高超的技艺也不可能发挥,为此指责厨师于事无补。所以使厨师充分发挥技艺对大家有益,所以大家有责任让厨师自主按照专业学问发挥技能。至于科技含量更高的医学等职业,更是不能按照人言人殊的多样化要求做决定。比喻不够贴切,亦可以说明问题。

  当前社会各界重视、关注司法,对司法公正寄予热切期望,纷纷以自己的理解和力量在呼唤、要求和督促着司法的公正,司法者由此可以提振勇气和信心。但其中也不乏超出合法合理的边界干扰司法活动的问题,对此应予应有的重视。尽管这些现象远非主流,尽管类似话题,既敏感又沉重,但毕竟是客观存在,故不应视为禁区,刻意回避。针对存在的问题,负责任地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善和纠正益莫大焉。为此,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以保证司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但是,一些地方领导因知识欠缺或私利驱动,而出现了违背正确领导原则,超权限误用、滥用权力的问题,例如,部署司法者承担司法职责之外的社会工作;指令对批评举报当地官员的公民,以“诽谤罪”、“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敲诈政府罪”处罚;要求司法者以服务大局为名,为地区局部服务,甚至实施地方保护等,这些是在误导司法者。

  其次,行政机关与司法者同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执行机关,都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权民生的任务。行政机关理应自觉地尊重和支持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并给社会做出榜样。但是,时有地方政府不但不能积极帮助执行司法决定,反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司法者当作下属,要求按照政府需要司法,否则就抵制司法决定,这种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

  再有,人民群众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天经地义,这也是国家权力的义务。然而人民每一分子在现实社会中都是公民身份,生活离不开法律规范,否则人民利益就无法实现的道理却并非尽人皆知、皆信。于是一些诉讼当事人或公众在法律之外,以实施非法治非理性的行为,给司法者施加压力的方式,强硬要求司法者满足自己诉求的现象多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肩负着代表公众和社会利益的责任,监督公权力依法行使是他们最重要的职责,整体作用不可替代。但是一些代表、委员对法治理解不深,不清楚自己也需依法履行职权,不了解应该如何监督司法,而误以为强求司法者对具体案件,按照个人意愿作出裁决,就是行使监督职责追求公正的正当方式,于是往往干预了司法活动而不觉。

  手段正当和目标正义的一致性,是司法公正的特征。对追求公正而言,法外干预司法活动,不论组织还是个人、强势还是弱势人员、原告方还是被告方、被害方还是犯罪方,手段都缺乏正当性,只要结果公正,可以不论手段,采用何种方式都无妨的认识,不能成立。错误的手段,虽可能一时有效,却必然贻害于长远。司法者如果可以用非法治手段伸张正义,则刑讯逼供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有效手段,公民如果可以通过无理性行为催生司法公正,则哄闹司法机关、以制造事端要挟司法者就值得鼓励。社会一旦认同背离公平正义的手段或目标,不合法的行为与不公正的结果必然接踵联袂而至。利益诉求的非理性洪流一旦冲出法治渠道,尽管可以荡涤某些污浊,却必然泥沙俱下,使司法公正在滚滚浊浪中无法立足。

  法治建设中复杂的问题和严峻的现实,提醒全社会深入理性思考,强化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不顾实际条件,把司法公正尚不理想的责任,简单归罪于司法者自身,与放松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对司法权的监督同样,都不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必须坚定地坚持法治常识和遵循司法规律,即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无视法律而获利,司法错误必须依法按照司法程序予以纠正,社会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既然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那么,司法者也需更积极的作为,以“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趋避之”的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矢志不渝地严格自律自强,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要具备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刚直不阿,固守良知底线的修养,也要精通业务,具备正确履行职责,坚持法律防线,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法处置社会矛盾的智慧。同时,要保护司法者的积极性,不能让司法者因顾虑司法会造成有违上级要求、影响社会稳定、触怒民意或舆论、矛盾不能化解等后果,总是不得不失守法律防线而退守良知底线。所以,与司法者努力的同时,也亟须格外加强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改善社会环境、司法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法治观念,为司法者公正司法创造必备的条件。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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