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北京4月13日讯 (记者 田 浩 通讯员 刘 洋 陈 科)汽车被楼顶脱落的混凝土块砸坏,业主上法庭索要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费共计1.4万元的判决。 2009年7月23日下午,戴某停在自家楼下的小轿车被楼顶水塔上脱落的混凝土碎块砸中损坏。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汽车贬值损失为8500元。 戴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楼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者,应对楼顶脱落物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4万元。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与戴某无物业服务关系;且公司系涉案建筑管理人,而非所有权人,赔偿责任不应仅由物业公司一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水塔建筑的管理人,对该建筑物负有日常管理与维护的义务。现该水塔墙体建筑材料部分脱落、坠落,导致正常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到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戴某选择对建筑物管理人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对戴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以其是产权单位为前提。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公司已与戴某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不应担责的主张,法院认为戴某在该诉讼中主张的是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而非物业合同纠纷,戴某与该公司之间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解除与该案侵权纠纷之责任承担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