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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绿卡”之祸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4-19 21:11:23
“绿卡”之祸
2010-4-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周瑞平 曹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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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名其妙地被上海警方关进拘留所9天,惹祸的竟是一张制作有瑕疵的邮政储蓄卡“绿卡”。这飞来之祸,成为洪清(化名)心中久久挥之不去的一个噩梦。

  突然成了“诈骗犯”

  刚过不惑之年的洪清在安徽省萧县龙城镇经营多家影楼。2008年2月27日,洪清到上海参加婚纱摄影器材展览会时,去闸北区的一家购物中心购物,用“绿卡”刷卡付费时,警惕的营业员悄悄发出“警报”。很快有几名保安围了上来,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他带到一边,送上警车。在洪清莫名其妙的当口,已被押到闸北区公安分局。

  到了公安局,一头雾水的洪清才知道,购物中心营业员向110报警是因为洪清使用的“绿卡”号码有重影,是“伪造”的。洪清当即申辩,自己用的是真卡,在安徽萧县邮政局办的,里面还有多少钱,但警察仍认为他用的卡有问题。当天,上海闸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并将洪清依法拘留。2月29日,闸北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洪清的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

  在洪清被拘留期间,上海警方向中国农业银行萧县支行、宿州市萧县龙城派出所及萧县邮政局进行调查取证,宿州市邮政局储蓄稽核室出具证据,证明洪清使用的存储卡在制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出现重影现象,储蓄卡上的号码有变动情况是机器故障造成的,与洪清无关。直到3月6日,上海警方侦查后确认洪清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足,对他解除拘留。至此洪清已在拘留所里度过9天噩梦一般的日子。

  上法庭雪耻

  洪清称得上事业有成,多年前经过众商家推荐,当选为县商业诚信联盟会会长,是当地商界的知名人士。他被上海警方当作“诈骗犯”拘留后,在当地被传得沸沸扬扬。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不仅耽误了生意,家人到上海往返看望还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突然被当作“诈骗犯”,对于一向把名誉看得很重的洪清来说,无疑是奇耻大辱,给洪清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为了讨个“说法”,洪清把萧县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邮政局赔偿差旅费、误工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元。

  萧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由于洪清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且身兼数职,因信用卡瑕疵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拘留给洪清的名誉、人格及人身自由造成了损害。洪清要求萧县邮政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萧县邮政局赔偿洪清住宿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0317元,误工费3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谁是罪魁祸首

  萧县邮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及确定本案案由均有错误,洪清被拘留是上海警方造成的,其后果不应由邮政局承担。

  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一审认定的事实,认为本案系因萧县邮政局提供给洪清的信用卡存在瑕疵而导致的纠纷,正因为邮政局提供给洪清的信用卡存在瑕疵,导致洪清被上海警方怀疑其信用卡诈骗而被拘留的后果,对因此给洪清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萧县邮政局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萧县邮政局并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双方之间是储蓄服务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而非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既然该案系合同纠纷就不应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确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但并不因双方系合同关系,就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因萧县邮政局提供给洪清的信用卡存在瑕疵而导致洪清身体、名誉均受到侵害,洪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萧县邮政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因此,萧县邮政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萧县邮政局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不久前,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为洪清执行到赔偿款。而被问及无辜被上海警方拘留如何维权,洪清却说:“被关了9天,就是索赔误工费也只有区区几百块钱,打官司太耽误时间,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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