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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作的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但如实际维修费用与评估价格存在差距,应以实际维修费来确定损失赔偿。 案情 2008年1月24日,原告杨建国驾驶的渝AR8268号车被周颂平驾驶的重庆天成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所有的车碰触,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颂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勘察,确定该车应更换的材料为17项,损失为9663元,杨建国在该结论书上签字。事后,杨建国将该车送往重庆万事兴公司维修,实际更换材料为27项,修理费用共计20173元(含更换助力泵费用)。另查明,第一次维修完毕试车时,发现该车助力泵出现异响,维修厂即对助力泵予以更换,花费6354元。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建国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损失,该部分费用由重庆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9663元,杨建国亦参与鉴定,鉴定结论上有其签名,能够确认其对该鉴定结论的知晓,故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渝AR8268号车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助力泵有异响,属于必须更换的情况,对该部分6354元损失法院亦予确认,纳入赔偿范围处理。法院判决:车辆维修费共计l601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4017元,由天成公司负责赔偿。杨建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赔偿,不能按照价格评估确定的维修金额赔偿。价格评估只能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确定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且评估确定的价格对修理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修理单位接受此价格进行维修。因此,应当按实际维修价格全部赔偿。2010年3月29日,法院改判:车辆维修费共计20173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8173元由天成公司赔偿。 评析 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交警部门往往要求当事人出具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维修评估。如何看待价格认证中心的维修价格评估效力?在评估维修价格和实际维修费用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如何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有意见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维修价格评估是鉴定结论,双方均认可该评估结果,为防止受损一方有意扩大维修费用,法院应当采信该评估价格。 法院认为,车辆维修损失应当按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来计算。其理由为: 1.价格认证中心没有参与具体修理过程,由于汽车维修的特殊性,有些维修费用必须在检查、拆卸、测试以后才能明确,价格认证中心没有、也不可能做到事前确定实际损失。如本案中,价格认证中心确定应更换的材料为17项,但实际上须更换的材料为27项。因此,价格认证中心只能是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来确定维修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 2.修理费用数额是在修理单位参与下主要以市场来确定,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价格对修理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修理单位接受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价格。 3.我国民事赔偿依从实际损失赔偿填平原则,在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损失与实际维修费用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如不顾及实际修理损失,片面主张按照评估价格,对受损方极不公平。相反,如果评估过高,对侵权方也不公平。 4.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应按相关规定来确定,即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属于鉴定结论,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法院可以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因此,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书上签字,都应按照修理单位最终的维修费确定损失。 本案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1395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57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胡智勇 胡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