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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延伸审判职能 规范民间借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报告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2-1-15 0:41:41
延伸审判职能 规范民间借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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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缺席公告判决率与债务自动履行率升降图
  图二:速裁法庭运行效果对比图

  2008年的全球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各国经济均不同程度遭遇了“撞击”。2011年以来,第二次金融风暴又广泛影响各国社会经济,对我国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带来了严峻考验。随着东南沿海地区老板“跑路”,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频繁出现,民间借贷顿时成为舆论焦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研,2005年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一些法律和道德层面的新问题,渐增的经济风险需要司法界引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身份转正”的同时,针对该类型案件特点的不断变化,纠纷解决方式也应调整思路应时“转变”。

  一、金融风暴背景下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

  (一)案件数量激增。据统计,2005年至2011年间,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数量近两千件,年均递增超过50%,呈井喷状态。在合同类型案件中已跃升为仅次于劳务合同案件的“大户”。

  (二)调撤率出现波动。民间借贷案件中调撤率出现波动。2005年至2006年两年内,该类型案件调撤率70%。2007年,调撤率76%。从2008年开始,该类型案件调撤数量逐年递减,调撤率维持在65%左右。

  (三)缺席、公告判决率(占总判决)及债务自动履行率“一升一降”。2005至2006年两年内,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35件,缺席及公告判决案件数量为11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31%。2007年,判决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43件,缺席及公告判决案件数量为25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58%。而2008年至2011年,石景山区法院缺席及公告判决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全部判决该类型案件的79%。2005至2006年,经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为83%(非经过执行庭执行程序,仅为审判庭的执行数据统计),80%案件的履行债务周期在6个月左右。2007年执结率已至67%。2008年后,执结率急速跌至40%左右,71%案件的履行债务周期也拖延到1至2年,且履行时分多批次(见图一、二)。

  (四)审理周期延长。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非传统中止审理因素增加,导致审理周期“无限”延长。2008年前,该类型案件审理周期在六个月内的占到全部该类案件的90%以上(其余多为公告等传统法定中止审理导致审理周期延长)。2008年至2011年,非传统中止审理因素影响审理周期的民间借贷案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20%,且比例还有增加的趋势。

  (五)借贷标的增加。2008年以前,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38%,其中,立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年均1至2件。2008年至2011年,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85%,个案诉讼标的金额同比上升36%,其中,立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年增幅超过400%。

  (六)结案标的严重“缩水”。在石景山区法院审结的此类型案件中,立案诉讼标的金额比结案的标的金额低的案件,在2005至2007年占全部案件的36%,2008年至2011年平均为73%。

  (七)财产线索少,申请保全比例高,保全方式多元化。2008年以前,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数量每年均不超过10%,且保全方式均为冻结银行存款。2008年,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30%,且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冻结房屋、车辆过户手续,冻结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多种方式。2009年至2011年,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更升至37%,申请保全方式进一步发展到股权、期货、私人物品等更为细化的途径。

  二、民间借贷案件新特点的成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激增及借贷标的增加的原因。一方面,诉费降低使当事人起诉负担减轻,当事人更容易打官司;另一方面,经济迅猛发展使人民群众日积月累的大量民间资本财富寻求各种渠道进行投资经营收益;再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一些有迫切需要的个人往往很难从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他们急需的资金;最重要一点,人们之间的诚信度急剧下滑,借贷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往往怠于或拒绝履约,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大金额借贷案件增幅惊人。

  (二)调撤率波动的原因。从上述数据中不难发现,2007年法院工作中强调调解的重要性,所以当年整体案件的调撤率较往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攀升。而从发生经济危机的2008年开始,由于债务人诚信的缺失,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不断降低,导致调撤率又有了大幅度的下降。

  (三)缺席及公告判决率(占总判决)、债务自动履行度“一升一降”及审理周期延长的原因。随着当事人借贷标的激增,有一些人不以诚信为本,滥用法律掩盖其非法目的,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其最大的“诉讼利益”。例如,恶意躲避债权人(明知借贷事实存在,拒不到庭应诉),管辖异议权利的滥用(明知管辖无问题,拖延审理周期),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明知证据真实性无问题,拖延审理周期),虚假证据被频繁出示(明知证据为假,混淆视听,严重影响干扰法院对证据的合法认定)的情况一再出现。

  (四)结案标的“缩水”的原因。 在借款人提起诉讼时,通常要求欠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而多数诉讼中,欠款人以拒付利息才能尽快还款为由,要求借款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为了尽快实现自身的债权,借款人往往做出妥协。且有些欠款人常假意调解,拖延还款时间,以牺牲借款人的正当合法利益来对抗诉讼。欠款人做为诉讼中的被告,置借款人于被动地位,形成了不平等的诉讼,借款人利益严重受损。

  (五)财产线索少,申请保全比例高,保全方式多元化的原因。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现象日益严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较少,而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提高,保全方式多样化。诉讼中一些欠款人为了逃避诉讼,躲避债务,在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债务。而借款人又无欠款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诉讼陷入僵局或“空头裁判”,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审判新模式,充分发挥调解效能。针对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等特点,石景山区法院采用“1+2+1”审判模式。即指派速裁法庭一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带领两名年富力强的法官助理及一名资深书记员,通过运用速裁调解及类型化调解机制,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快速高效的审理。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速裁法庭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96%,其中审结数量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9%。而速裁法庭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调撤案件占其审结案件的83%。

  (二)主动查询信息,严格慎重采取保全措施。针对个案诉讼标的金额显著增加,借款人利益易受损等特点,石景山区法院通过询问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及查询欠款人的户籍登记信息,掌握欠款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以便于诉讼中快速送达,及时开庭审理。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查询工商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款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住房、存款、车辆等情况。告知未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借款人诉讼保全的重要性,由其自己权衡诉讼的利弊,以便于提高诉讼中的调解和执行效率。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石景山区法院还注重院内各部门合作,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民事审判庭积极与执行庭银行查询组沟通,及时将欠款人的详细情况告知执行庭银行查询组人员,由其负责与各银行联系查询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会将相关信息反馈民事审判庭,并协助做好财产保全的工作。这为当事人有效降低了诉讼风险,减轻了不必要的诉累,审判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石景山区法院也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文件精神,严格、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运用保全措施以降低对个人造成的影响。所有案件保全均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三)主动释明法律,有效降低诉讼风险。针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较少的特点,石景山区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告知借款人正确看待诉讼风险。对借款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依法处理,有效降低诉讼风险,提高案件裁判后可执行性,做到让每一个当事人打一个公正、便捷、高效、明白的官司。

  (四)延伸审判职能,加强诚信道德教育。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缺席及公告判决比例逐年增高,而自动履行债务的执结率逐年下降等特点,石景山区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当事人的传统道德教育。在庭审全过程中,大力进行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以利于社会对诚信的认同和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树立诚信乃借贷之福的理念。

  (五)内部学习研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针对当事人借据过为简单且易产生歧义的特点,石景山区法院通过对内研讨、对外法制宣传等多渠道强调订立完备借款协议的重要性。借贷双方往往只写一张简单的欠条,注明借款数额,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责任认定变得困难许多。一个完备的借款协议往往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设定了房屋等不动产或汽车等动产做为担保财产,约定还款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石景山区法院通过内部调研及案例分析,对外必要的直播庭审现场等各种方式向人们宣传订立完备借款协议的重要性,这为民间借贷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六)加强信息甄别,有效避免虚假诉讼。针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弄虚作假现象,去伪存真、有效甄别是石景山区法院今后审理案件的重点。民间借贷靠当事人的诚信维系,容易引发纠纷,可能带来经济、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石景山区法院各庭室将与关联案件进行必要的专人审理,查询相关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从中进行信息有效甄别,尽力避免虚假诉讼、虚构债务情况的出现。若出现审理错误,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因当事人误导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于近日出台,但目前仍亟须制定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管辖、担保方式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以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目前尚无诚信立法不能不说也是一大遗憾。制定诚信法律,对诚信缺失行为进行有效惩罚,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是现实生活中十分必要的。同时,立法者还应对诚信法律的适用密切关注,不能简单认为法律就可以完全解决借贷关系中各种问题。预防胜于补救,出借人在借贷时应签订借据要规范,约定要明确,并且对借款人的品德、信用、借款用途及偿还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借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课题组成员:王忠华 安宏壮 杜长辉 陈石磊 易珍春 芦 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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