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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公信法院”创建,提高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动淄博法院商事审判服判息诉工作的发展,淄博中院今年上半年在全市9个基层法院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商事审判“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工作的专题调研。以下是对该项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总结。 当前全市法院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的概况 ◎上诉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2008年,山东省淄博中院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858件,审结864件。2009年,淄博中院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848件,比2008年少收10件,审结852件。2010年上半年,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393件,与去年同期收案492件相比,减少99件。从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基层法院上诉的商事案件数量来看,除个别法院上诉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5%外,其他各基层法院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全市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见表一) ◎商事案件调撤率有所上升 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商事审判的调撤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2008年至2009年,全市9个基层法院中,有7个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有不同程度上升。高青县法院调撤率连续两年均达80%以上,全市其他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均达60%左右。中院二审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也明显提高,2008年审结的二审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203件,调撤率为23.5%;2009年调解、撤诉结案271件,调撤率为31.8%;2010年上半年调解、撤诉结案98件,调撤率为32.5%。(见表二) ◎二审发回改判的商事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2008年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上诉的数量明显减少,但二审发改的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淄博中院2008年审结的二审商事案件864件中,发回、改判162件,发改率为18.8%。2009年结案852件中,发回、改判167件,发改率为19.6%。2010年上半年审结的301件中,发回24件,改判21件,发改率为14.95%。二审发改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市各基层法院商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服判息诉工作存在地区差异 由于受各区县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影响,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在数量、案件的类型和疑难复杂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基层法院商事审判法官的办案压力以及对于每一案件服判息诉工作所能够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则相应的具有较大差异,是影响服判息诉率高低不同的主要因素。比如,在淄博市的中心城区张店区,2008年和2009年张店区法院审结的商事案件为3884件和3230件,上诉率为11.2%和10.5%;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高青县,2008年和2009年高青县法院审结的商事案件为454件和307件,上诉率为2%和1.95%。 阻碍商事审判服判息诉的原因分析 ◎当事人的理性与获利性阻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是理性的经济人,其中大部分是商法人,以获取最大利润为其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除非是一种积极双赢的调解方案,否则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更愿意选择理性的、强制性的裁判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另外,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将调解作为拖延履行债务的手段,即便是达成调解协议,也因债务人未自觉履行而进入执行阶段。这种调解效果弱化的趋势,使得债权人情愿法院直接判决通过执行实现利益,也不愿以放弃部分利益为代价换回不能自觉履行的调解协议。 ◎某些领域的行业内部管理运行机制阻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主要是涉及金融企业和保险公司这类商法人主体的案件,由于其体制和行业规则的限制,对于涉及诉讼的纠纷,往往不能或不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而是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对于金融企业而言,由于其在签订金融借款担保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相对规范,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债务人规避法律和合同的抗辩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金融企业必定胜诉的结果使之不愿放弃任何利益;加之金融企业内部的某些硬性规定,代理人根本无权给出任何调解意见。至于判决后,债务人能否履行还款义务则是执行的问题。对于保险企业来说,由于具体负责办理保险业务的支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问题往往要按照内部机制层层上报,手续烦琐不说,且往往牵涉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因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宁愿法院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判决,也不愿出具调解意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鲜有调解成功的,而这两类案件在商事案件中占的比例较高,从而影响了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成效。 ◎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不足 商事审判对法官的专业化知识要求较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不断涌现,相应的各种商事法律法规也不断颁布和修订。面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何准确的适用于新出现的案件,这也是商事审判法官面临的巨大挑战。当前,商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素质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作出的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对责任划分有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准,特别是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性不强,使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置疑,导致上诉、申诉及上访现象发生。此外,有少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言行,出现言语和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协调方式方法不当,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反感,从而使得当事人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产生对判决结果的不信任,导致上诉、申诉及上访。 ◎诉讼代理人的不利影响阻碍了服判息诉工作的发展 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多为公司企业,其诉讼代理人多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数代理人能指导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做出合理预测,促其理性地接受调解方案或判决结果。同时,法官对当事人所做的释明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很好地帮助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或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有些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不积极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调解和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尤其是签订有风险代理合同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获取高额的代理费,极力怂恿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方案,亦不协助做好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影响了商事案件服判息诉工作的开展。 ◎部分当事人对上访的过分倚重阻碍了服判息诉工作的发展 部分当事人由于缺少法律知识,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法规,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到处上访。还有些当事人思想认识有偏差,过分依赖上访,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使得当事人寄予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方式,甚至在审理过程中将上访作为要挟法院和法官的武器,严重破坏了法院正常的商事审判工作秩序。 提高商事审判服判息诉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商事审判管理,提高商事案件质量和效率 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公正司法及服判息诉的保证。实现商事审判“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提高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最为根本性的工作。 一是要牢固树立商事审判质量效率意识。深刻学习和领会深化审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克服“狭隘服务”观念,将案件质量和效率放在商事审判工作的第一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商事审判服务。 二是创新商事审判管理机制。要结合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吸收商事审判好的经验与做法,创新商事审判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逐步形成功能健全的商事审判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吸收学历高、能力强的人员投入到商事审判工作中来,充实商事法官队伍,减轻商事法官的审判压力,避免因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而影响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尤其要注重加强基层商事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着力改变基层特别是人民法庭商事审判力量薄弱的现状。 四是做到个案审理的优质高效。实行从承办人到审判长到庭长再到院长层层把关的审签制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突出抓好案件质量,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保证所办案件达到优质高效,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合理采取调解与判决方式结案 调解与判决,只是商事案件的不同结案方式,最终要以平息矛盾、化解纠纷为根本目的;而且由于商事主体的趋利性,使其更加追求纠纷处理的效率。因此,作为商事法官要正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善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根据案情确定更为合适的办案方法。对于历时较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责任难以划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或合作关系,强硬判决不利于亲属关系修复或合作关系继续的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矛盾激烈的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等等,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以便更好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对于当事人虚假诉讼或者假借调解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失公平,勉强调解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且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调解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投入的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属于不接受调解的主体性质,如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银行的金融借贷纠纷之类等等,要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及时裁判,避免在此类案件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做不必要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两种手段的积极作用。 ◎增强商事案件的调解能力与调解技巧 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增强商事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对于提高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现结合淄博法院商事审判的调解实践,归纳整理几种适合于商事案件的调解技巧。 一是增强商事审判法官的商事专业性。商事案件有其自身的规律,突出的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办案法官不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烂熟于心,对具体的专业知识也要有深入的了解。这样商事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张口不说外行话,调解也就容易进行了。因此,要大力加强商事审判法官在证券、金融、票据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其专业化知识。 二是抓住调解的时机,做好调解中的释明工作。商事法官要掌握好调解的时机,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均可根据案情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法官应当依职权及时向当事人作出事实及法律上的分析和引导,避免当事人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错误地对于判决结果寄予过高期望,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趋于合理,促使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逐步接近及趋向一致,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充分运用财产保全推动调解。商事审判中要强化保全措施促成调解,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针对于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相当一部分义务人能欠则欠,能拖则拖,想方设法逃避义务履行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果断、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断绝一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想当“老赖”的侥幸念头,促使其由被动逃避到主动要求调解。例如淄博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原告××公司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欠原告化工产品款80万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每次只付两三千元的路费钱。原告起诉后申请法院将被告与其往来的账户查封,法官又到被告所在地将被告企业开办的其他账户全部查封。被告主动到法院要求与原告和解,将拖欠原告近两年之久的货款一次性付清。 四是完善调解保障制度。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将调解作为拖延履行债务的手段,即便是达成调解协议,也因债务人未自觉履行而进入执行阶段。这种调解效果弱化的趋势,使得债权人情愿法院直接判决通过执行实现利益,也不愿以放弃部分利益为代价换回不能自觉履行的调解协议。为此,在调解中,可以通过设置违约金、担保等制约条款来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既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阻却了违约失信行为。 五是借助外力促调解。建立调解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挥各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促进调解解决争议和纠纷,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沂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少数民族人士的案件中,邀请有关民族机构,参与调解,利用他们与少数民族特有的密切联系来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注重发挥代理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注重解决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与调解结案之间的矛盾。积极推进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或主持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商事案件,还要主动寻求专业性机构的帮助。 ◎及时做好判决案件的释明工作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作出判决,但并非一判了之,而是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做好判后释法、判后答疑等释明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上诉、上访、申诉等情况发生。法官在案件宣判后,应该关注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及理由是否存有疑虑,及时的答疑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对判决理由加深理解,还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其对法律的认知度,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尤其是一些情绪较为激动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认知不深入,对诉讼结果预期过高,一时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如果法官置之不理,很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申诉或是盲目上访。例如,我们处理的一起村委与村民之间的企业联营承包纠纷案,此案1990年立案,期间经中止审理、两度被中院发回重审,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在审理期间,合议庭通过有关部门等多途径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及时判决,同时,通过大量的法律讲解和疏导工作,当事人表示理解。该案判决后未引发上访事件。 “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目标,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活动能够推动法院商事审判服判息诉工作有一个新的发展。 (课题组成员:倪玲玲 聂燕玲)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