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应当遵守”是一句脍炙人口的经典格言,“Pacta sunt servanda”也译为“契约应严守”,语出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在法学著作中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教会法本来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但由于天主教会与世俗政权复杂的关系,所以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教会事务。“契约应当遵守”这一基本思想即来自于教会法。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从赎罪戒律出发,提出了这一原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古罗马有“convention vincit legem”(“契约胜法律”)之说,亦是此意。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契约是一种对他人的承诺,只要出自真意,就不得违反。其次,一项承诺无论是经过发誓还是未经发誓,在上帝看来是同等的,不履行无异于撒谎。再次,一项承诺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表达出来,就是神圣的,不能任由承诺人随意更改。这一思想通过对契约效力的维护突破了契约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契约须经发誓的限制,赋予了言词直接的效力。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教会法的这一原则为复兴的罗马法的合意契约提供了一个形而上的基础,成为契约自由原则的一部分。当然,这一原则应当平等地适用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不能借此加重一方之义务,也不得成为另一方当事人逃避义务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