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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罪辩护案例:黄献华律师代理民营企业家董某海骗取贷款罪案二审无罪暨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评选 |
黄献华律师 时间:2022年1月24日19:00 来源: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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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罪辩护案例:黄献华律师代理民营企业家董某海骗取贷款罪案二审无罪暨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评选
山西某公司、董某海骗取贷款案---贷款过程未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对此类犯罪的谦抑性原则。本案即充分适应和体现这一变化,依法审查和准确界定涉案行为是否符合骗取贷款罪中关于“欺骗”和“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某公司、董某海为贷款,向某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和部分虚假的财务报表,银行经审核,向该公司放贷500万元。在该公司到期无力还贷的情况下,银行起诉各连带保证人赔偿。作为保证人之一的甲公司报案称某公司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由此引发本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某公司及董某海向某银行贷款过程中,提供了部分虚假的财务报表数据,但该银行对该数据的审核仅是发放贷款过程中的一项程序,并非审核放贷的唯一依据,该银行明知数据变动,没有因此数据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二上诉人采用欺骗手段,现有在案证据尚未证实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据此判决,某公司及董某海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典型意义】
骗取贷款罪是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犯罪,本案二审改判无罪一是准确把握本罪的保护法益系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准确界定“美化数据和欺骗手段”的关联性;准确评定“重大损失”这一客观危害程度。将未达到犯罪的不法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对厘清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类型化案件的办理具有值得借鉴的意义。二是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类似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具有借鉴意义。三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相吻合,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好基石作用。
【董某海骗取贷款罪案二审无罪判决书——辩护律师黄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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